胡健苗

高级合伙人

  胡健苗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对公司、金融、合同、投融资、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等法律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胡律师长期担任律师团队负责人,有丰富的团队管理经验,能够整合团队优秀资源,为当事人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代表业绩

  • 连续多届担任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巢湖某矿业权出让项目、新桥机场地方债项目、安徽自贸区合肥片区权力特别清单、瑶海区安置房项目、高刘街道长岗集镇规划区域房屋搬迁项目、中石油滨湖新区油气电合建站项目等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 应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等单位的邀请,参与《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地方立法论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 连续担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监督员,参与车超故意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等系列疑难复杂案件的听证,并发表专业法律意见;
  • 办理徽商银行成都分行与西藏金宝藏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北京三中院),徽商银行宁波分行与深圳东方金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内蒙古包头市中级法院),徽商银行北京分行与宁夏水洞沟旅游公司等重大、疑难复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
  • 代理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盛运环保集团公司合并破产纠纷案(安庆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纠纷案,办理北大未名生物有限公司、中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重大公司股权纠纷案;
  • 代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纠纷,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润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安徽省高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等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担任朱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马鞍山中院)、单某某故意杀人案(合肥中院)、闫某某合同诈骗案(标的5000万)、杨某某合同诈骗案(标的1.5亿)等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
  • 作为合肥仲裁委员会、芜湖仲裁委员会以及六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审理裁决了一系列建设工程、合同、金融等案件。

荣誉称号

  • 九三学社全国优秀社员
  • 九三学社安徽省委社务工作先进个人

社会职务

  • 九三学社安徽省委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六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安徽省中小企业投资协会副会长
  • 合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法律专业人员
  • 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专家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法律)专家
  • 合肥市蜀山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法律专家
  • 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安徽省律协行业发展与规则委员会委员
  • 安徽省律协《民法典》宣讲团讲师
  • 中科校友会安徽金融分会副会长

教育背景

  • 安徽大学 法律硕士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MBA
  •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 EMBA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高级研修班结业

专业文章

  • 撰写《我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研究》《我国金融数据权利保护研究》等专业文章;
  • 参与编写《控新冠疫情促经济发展相关法律问题解析》,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