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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特刊 | 国际订单受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的法律救济手段

2020-02-05阅读量:1252

日内瓦当地时间1月30日20时(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WHO)召开紧急会议审议中国疫情,确定并宣布中国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我国部分企业特别是武汉等疫情严重的地区在货物生产及运输物流等方面可能会遭受严重影响,导致批量的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尚公律师一带一路业务组认真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办理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和汇总,供相关企业参考,以便积极应对形势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损失及对中国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

鉴于目前疫情仍在发展变化中,国家政策、部门规章和地方政策也随时有可能调整变化,本文提供的分析意见和解答不作为法律服务中的律师意见,仅供参考。如需具体化、针对性的法律咨询意见和方案,欢迎通过文末联系方式与尚公律师一带一路业务组律师联系。

一、面对PHEIC,出口企业应该怎么办?

答:面对PHEIC,出口企业应该主动进行自救。首先,出口企业要核查订单,对受到疫情影响如推迟复工时间等可能延迟交付的订单,应及时与买家沟通,说明相关情况,争取通过书面形式(邮件、补充协议、重签合同等)与买家达成延长交货期的约定。对于受疫情影响确定无法履约的订单,建议及时与买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争取取得中国贸促会或其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降低索赔风险。其次,关注国内的交通管制信息,及时变更物流路线。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交通暂时受阻或者限制,因此应及时关注国内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的交通运营情况,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暂时封闭的,建议及时变更物流路线或者运输方式。第三,建议及时联系国内供应商,评估供应商受疫情影响程度,确认复工时间、原材料供应、发货安排、物流周期等,必要时,要提前制定国内供应商的备选方案。第四,出口企业应积极与买家沟通,如实告知疫情现状及最新进展。如遇海外买家因疫情原因提出解除合同、拒收货物等要求,出口企业应向买家明确指出此次WHO公布的临时建议并不包含限制出口的贸易措施,据理力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生买家违约风险,请及时寻求相关法律帮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疫情,现在无法履行合同怎么办?

答:国际贸易中特别遵循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由于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如果疫情对合同履行有影响,但是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处理。

特别提醒:在疫情发生时,首先,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其次,一旦疫情解除,应当及时复工,不宜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再次,卖方虽然可以依照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依法争取部分甚至全部的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但买方仍然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三、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但未列明重大疫情,现在无法履行合同怎么办?

答: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但未列明重大疫情的,如果买方所在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该《公约》第79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的规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世界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标准来确定。

如果出口企业在湖北等疫情集中区域,因政府颁布强制人员流动、交通运输等管控措施而停产停业,则应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出口企业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开具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如果出口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管控措施影响或者能够克服障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买方协商处理,即可以向买家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等。

四、如何开具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答: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目前,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

2020年2月2日上午,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企业于2月1日在中国贸促会线上认证平台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提供相应材料,经网上审核获得同意,于2月2日即收到该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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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办理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具体流程是什么?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申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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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疫情严重,为了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

六、办理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需要办理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企业,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办理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机构及联系方式是什么?

答: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10-82217027/7035/7010 

各省(直辖市)、市贸促会联系方式请参见:

https://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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