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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公昆明办公室执行主任李承蔚律师受邀解读民法总则之法人制度

2017-05-09阅读量:3821
[摘要] 近日,尚公昆明办公室执行主任李承蔚律师接受《云南法制报》采访,就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现行法人制度的重要修改作出专业解读。

近日,尚公(昆明)办公室执行主任李承蔚律师接受《云南法制报》采访,就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现行法人制度的重要修改作出专业解读。

李律师在采访中强调,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全面吸收最新公司法立法成果和司法裁判精神,明确了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该规定既是对现代民法中权利不得滥用这一基本原理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进一步升华提高。

针对新法中对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权利进行约束的制度安排,李律师认为其目的在于平衡各方力量,兼顾各方利益,形成制衡治理机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并为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保护营利法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营利法人的正常经营。

此外,关于新法中新增的“特别法人”一类,李律师表示,在明确了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法人资格的同时,唯有遗憾的是,未能将业主委员会等机构纳入法人主体资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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