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华

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高级合伙人

丛华律师,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会会委员。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
        丛华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余年,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及全国多个省市的公安、司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为数百起案件提供辩护、代理、策划、咨询。丛华律师尤为擅长经济犯罪及其它刑事案件的辩护,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在多起案件的诉讼中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无罪判决、不起诉和撤销案件的胜诉结果,其中不乏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经典案例。丛华律师以其敬业精神,负责态度,专业的技能、高效的工作,以及取得的良好业绩,赢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并在业内有着良好的声誉。

代表业绩

  •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诉赞比亚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副会长吴某某非法侵占赞比亚资源控股公司巨额财产一案。丛华律师作为吴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受案的福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吴某某做出无罪判决。
  • 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向浙江省某某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浙江美隆投资有限公司、高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丛华律师作为高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受案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全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 贵州省某某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国际信托公司经理杨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侵占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巨额财产一案。丛华律师作为杨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经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终检察机关撤回对杨某某的指控,并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 辽宁省某某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他人巨额财产人民币四仟八佰万元,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丛华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最终,检察机关于案件审理期间撤回对张某某的指控,并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 重庆市某某公安机关向某某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丛华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受案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全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办张某、许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丛华律师做为张某的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并成功说服张某放弃邪教信仰。最终受案的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张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凌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丛华律师作为凌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凌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丛华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刘某某诈骗罪一案,丛华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办。丛华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程序。某某分局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张某决定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张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江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丛华律师作为江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江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侦办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大型央企涉案并受到刑事调查。丛华律师致力于维护该央企合法权益,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错误。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该法律意见,并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被害人章某某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一、二审认定的曹某某、张某某非法占有章某某投资成立的上海前茂实业有限公司巨额财产的事实不成立,对该二人做出的无罪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一案。丛华律师作为被害人章某某的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以原审确有错误为由,决定将案件发回再审。
  • 被告人秦某某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一、二审认定其构成爆炸罪的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一案。丛华律师作为秦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将案件发回再审。
  • 上诉人陈某某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案。丛华律师作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陈某某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微软公司注册商示Microsoft和Windows的软件商品)一案。丛华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受案的海淀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并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司法解释,最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上诉人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案。丛华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李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诉慕某某挪用公款、受贿罪一案。丛华律师作为慕某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受案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慕某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仅以受贿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等人涉嫌“套路贷”恶势力团伙,并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丛华律师作为第一被告李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受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辩护意见,仅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 陈某某等四十余人涉嫌跨境电信诈骗一案,由公安部指定吉林省某市管辖。丛华律师作为陈某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某定罪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大幅降低刑罚期限。
  •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亿元一案。丛华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 北京市某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的P2P平台“海投汇”李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丛华律师受托组建团队,27名我事务所律师先后参与诉讼。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2名涉案人员做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亦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其他13名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 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由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丛华律师作为宋某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辩护意见。最终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侦办的北京某基金销售公司、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丛华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指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错误,且有滥用职权介入经济纠纷之嫌。据此,丛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并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纠正。最终,公安、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做出撤销案件决定。
  • 江西省上饶市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殷某某受贿一案中殷某某的辩护人。
  • 山东省潍坊市林业部门主管领导齐某某贪污、受贿一案中齐某某的辩护人。
  • 山东省潍坊市某单位领导干部秦某某受贿一案中秦某某的辩护人。
  • 海南省三亚市主管领导董某某受贿一案中董某某的辩护人。
  • 北京市某大型国有企业主管领导黄某等人受贿一案中黄某的辩护人。
  • 江苏省常州市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巩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中巩某某的辩护人。
  • 湖北省监狱系统某特大贿赂案件中行贿人徐某的辩护人。
  • 云南省、昭通市两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办理的鲁某某特大行贿一案中鲁某某的辩护人。
  • 内蒙古鄂尔多斯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某等11人行贿、票据诈骗一案中孙某某的辩护人。
  • 国内某知名互联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某收受商业贿赂一案中周某的辩护人。
  • 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上市民营企业负责人王某单位行贿一案中王某的辩护人。
  • 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医疗企业负责人范某单位行贿一案中范某的辩护人。
  • 四川省雅安市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某著名民营企业向国内某通讯公司主管领导单位行贿一案中该民营企业负责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 四川省成都市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大型军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骆某某职务侵占、虚假诉讼一案中骆某某的辩护人。
  • 辽宁省大连市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大型国资企业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尹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中尹某某的辩护人。
  • 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郁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中郁某某的辩护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人史某某挪用资金、虚开发票一案中史某某的辩护人。
  • 福建省泉州市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民营企业负责人陈某某挪用资金一案中陈某某的辩护人。
  • 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大型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某、赵某挪用资金一案中被害民营企业的诉讼代理人。
  • 全国扫黑办督办、内蒙古自治区张某某等三十四人重大涉黑案件中第一被告张某某的辩护人。
  • 全国扫黑办督办、四川省谢某等二十余人特大涉黑案件中第一被告谢某的辩护人。
  • 河北省扫黑办督办、唐山地区周某某等十二人重大涉黑案件中第二被告周某某的辩护人。

荣誉称号

  • 优秀共产党员

社会职务

  •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
  •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

教育背景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学士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律硕士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硕士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博士

专业文章

  • 《完善刑事证据规则的思考》
  • 《论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独立建构》
  • 《刍议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完善》
  • 《透析中美刑事司法合作中的理念差异背景》
  • 《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关系》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界限及其罪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