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瑜
律师
代表业绩
- 富阳蒋某某挪用资金案。原审法院认定蒋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二审中,辩护律师介入本案作为上诉人之辩护人,并在二审中坚持无罪之辩。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并在重审程序中法院最终认定蒋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 对某银行增资扩股项目,代理投资人对某银行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对杭州某公司拟收购某酒厂项目,代理杭州某公司对某酒厂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 在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代理万向某公司申报债权并成功全额收回款项。
教育背景
-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现温州理工学院) 法学 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