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公知识产权沙龙活动成功举办
2020-10-21阅读量:13902020年10月16日下午,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2020年第一期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沙龙于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第五会议室成功举办,事务所主任宋焕政律师莅临指导,北京总所韩剑律师、邹春雷律师、王静雯律师、贺小明律师、黄磊碧律师、张春波律师、回旋专利代理师,石家庄分所张瑞强主任、唐志强律师,上海分所王伟达律师、重庆分所任倩律师、伍竞律师,长春分所任国松主任,合肥分所胡健苗主任、冉大伟律师、罗珊珊律师,成都分所张春燕律师,烟台分所王泽辉律师、李强律师,南京分所尤虹律师,西安分所李斌律师、荣文杰律师,分别通过现场及线上形式参与讨论。韩剑律师担任此次沙龙活动主持人。
宋焕政主任首先对沙龙活动的召开表示祝贺,并在致辞中指出,因为疫情,尚公所通过线上线下结合交流的模式,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会议,充分的将总分所连接在一起,使大家可以高效、便捷的探讨业务工作。君子务本,本立道生,我们律师的本是业务,业务的本,就是专业化。律师要能够为社会及客户提供支持服务,专业化里的本,是实务实战。律师通过研究实务、研究实战、研究实际、研究法条法规,研究实际案例,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天下尚公是一家,宋主任希望尚公总分所在各个业务领域中,都能够加强交流、合作,做出更好的业绩,逐步形成事务所专业版块及专业中心。
活动伊始,韩剑律师简要介绍了本次学术沙龙的召开背景与目的,此次活动是疫情之后总分所之间的第一次关于知识产权的业务交流。《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改在即,商标侵权近似判断多年来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此次沙龙三个话题都是以最近的有争议的案例为切入点,希望大家充分、积极发表各自观点,通过此次活动加强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的交流、互动,增强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在发言讨论环节,贺小明律师以金羽杰公司与波司登公司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切入点,对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服装类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主题发言。贺小明律师认为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关于服装产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认定,表明了法院对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认定的基本态度,在目前著作权法尚没有明确对实用艺术品提供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利用外观设计专利对服装类产品进行保护,不失为一种比较明智、有效、可靠的选择。
邹春雷律师以“海底捞”诉“河底捞”商标侵权一案为例分析了商标近似判断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案中法院认为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双方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河底捞”不构成对注册商标“海底捞”侵权。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认定商标近似性问题,不可避免以法官拟制人群为判断标准,认定有很大弹性。
王静雯律师通过对“央视与PPTV案”、(2020)京民再127号“央视世界杯案”及(2020)京民再128号“新浪中超案”的判决解读,阐述了体育赛事节目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保护的发展趋势,分析了当前审判实践中对足球赛事按照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的动态,并结合案情就足球赛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相关独创性分析及体育赛事内容在第三方平台上合理使用的边界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黄磊碧律师针对服装类产品的保护问题,建议还可以考虑在设计阶段将图纸用版权进行保护、服装材料用发明专利进行保护、并利用商标、品牌等进行立体保护。
张瑞强主任以河北地区小商品市场、某知名羊毛衫主产区等侵权商品普遍存在的现象为例,就侵权商品如何取证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唐志强律师表示市场上还存在一种手工雕塑的的砚台产品,雕刻师根据品质及外观不同来进行设计雕刻,因为不是工业化的生产,材料根据特定形状做出的美术作品,无法用外观设计做保护,只能是用著作权。
荣文杰律师表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涉及民事侵权问题,还会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以及行政查处问题,个人倾向于服装用外观设计保护更为恰当。商标侵权中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判断,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存在主观性问题。在商业宣传活动或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性使用而非叙述性使用的,亦属于商标侵权。
王泽辉律师认为,服装类工业品的设计方案,因表达空间有限,通常来讲艺术价值低达不到作品的保护标准,与实用艺术品有区别。在整体层面上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足以保护,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只可作为补充。
任国松主任以“汽车标志制作一座雕塑”为例发表观点,在个案中是否构成侵权、侵犯的是何种权利,还是要进行具体分析。
王伟达律师认为海底捞商标一案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商标是否近似在判断时,首先要考虑海底捞知名度的问题,其次是商标的显著性,该案河底捞后续虽然胜诉了,但还是把名字改掉了。在行政程序中,商标可能会被驳回。
任倩律师以“相关公众”的视角,认为河底捞还是会带走客流量,侵权的事实已经发生,从这一点来讲,说明具有近似性,河底捞应该构成了侵权。
李斌律师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方在创造性过程中,可选择性有多大,提出了看法。并以《最后的骑兵》为例,表示基于同样的故事情节、故事人物的关系,有限的背景下的独创性,对于独创性的进行判断的时候会考虑到表达方式的唯一性和有限性。
韩剑律师认为,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按照类电影作品保护问题,转播方对于比赛的画面、镜头实际上是单方被动接收信号的,完全取决于提供方,应该属于录像制品。法院将比赛现场机位设置、比赛信号的制作等方面也作为转播方独创性的体现,判决值得商榷。体育赛事蕴含巨大商业利益,类似纠纷肯定还会发生,该案的认定对于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必然会产生重要影响。
张春波律师表示,邹律师建议在做这个案子之前先去查“河底捞”是否申请过商标注册的思路非常好。“河底捞”对“海底捞”明显是一种搭商业便车的攀附,对“海底捞”也是一种淡化,不应给与支持。关于足球比赛的转播权,肯定要给予著作权保护,而且对创造性不宜要求过高。比如摄影作品,随着照相技术的普及,人人都可以拍照片并对自己拍的照片享有著作权,那为什么到体育赛事这里就把创造性要求提那么高呢?关于中文解说直播/转播是否应给与保护,可以类比译制片,译制片台词的翻译和配音形成了新的权利,同理,赛事中文直播/转播也应该受到保护。举重比赛直播/转播也应该给与保护,对于镜头的调动,给远景、近景、特写,还是同时插入运动员背景介绍,对于气氛的烘托,增加观众的现场感,这些都需要相关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和创造性。
活动最后,胡健苗主任以自己办理过的一个“酒桶外观设计”案为例,谈了几点对于知识产权特别是外观设计保护的理解,并建议大家利用互联网,经常进行业务交流、互动。
将近3个小时的活动精彩纷呈,各位律师的意见角度不同,但均务实、深刻,既有思考,也有启发。本次沙龙是疫情以来尚公所举办的首次知识产权沙龙活动,得到了分所各位领导和执业律师的积极响应。尚公所将总结经验,将沙龙活动办成系列活动,持续组织推动事务所业务交流,希望大家持续关注、支持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