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特刊 | NCP疫情防控相关“慈善活动”涉及法律问题梳理及简析
2020-02-12阅读量:1682目 录
本次NCP疫情"慈善活动"涉及相关法律问题梳理及简析
一、 一般性问题
问题1: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慈善?哪些活动属于慈善活动?
问题2: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慈善捐赠?公益性捐赠中捐赠人是否可以要求利益回报?开具捐赠发票的条件?
问题3:本次疫情中的慈善活动具有哪些特点?政府民政部门在慈善活动中的作用?
问题4:定向募捐是否也是慈善募捐?定向捐赠是什么意思?
二、 慈善主体问题
问题5:我国慈善组织都有哪些形式?如何查询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
问题6:设立慈善组织有什么要求吗?公开募捐是否需要特定的资格?
问题7: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在疫情中可以开展哪些慈善活动?
三、 慈善活动过程中的问题
问题8: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应公开哪些信息?未依法公开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问题9: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在慈善活动中的信息公示义务及范围?违法公示或拒绝公示的法律责任?
问题10:什么财产可用于慈善捐赠?
问题11:捐赠财产由谁使用管理及如何使用管理?
问题12:慈善活动中对于截留挪用善款物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13:互联网公开募捐有什么特殊要求?
四、 其他问题
问题14: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物资时,受赠人一栏为什么不能直接填写某医院呢
问题15:企业、学校等可否强制要求个人捐款?
问题16:慈善活动中的捐款可以抵税吗?
问题17:捐赠人有哪些权利?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应对?
问题18:对于慈善主要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从国内外大量运往疫区,疫情防控进展和相关善款物资能否及时送到需要的地方,时时刻刻牵动着海内外同胞的心弦。对于可通过何种渠道进行捐赠、哪些主体有权开展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活动的过程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都是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现对相关法律问题整理分析如下:
一、一般性问题
问题1: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慈善?哪些活动属于慈善活动?
答:当我们讲到慈善,会更多地把慈善与其他词语组合使用,比如慈善事业、慈善文化、慈善活动或者慈善组织等。我们日常语境中所说的“做慈善”更多指的是慈善活动,我们可以从法律中归纳出“慈善”这一概念所涵括的慈善目的、公益原则和非营利性规则等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法律中并无对于慈善这一概念的确切定义。法律对慈善活动进行了定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慈善活动包括募集资金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资金物资等物质性帮助、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和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无偿专业服务。
解析:从我国201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可以归纳出“慈善”这一概念所涵括的慈善目的、公益原则和非营利性规则等重要的标准。其中对慈善活动这一概念的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
结合本次疫情: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相关慈善活动可分为两类:一是基金会、慈善会等慈善组织通过募集资金或物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资金物资等物质性帮助;二是志愿者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等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相应服务。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问题2: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慈善捐赠?公益性捐赠中捐赠人是否可以要求利益回报?开具捐赠发票的条件?
答:法律意义上的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对于疫情防控慈善活动中的公益性捐赠而言,捐赠人不可以要求利益回报。开具捐赠发票需确保公益性。
解析:本问题中所说的公益性捐赠这一概念其实来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对于公益性捐赠的定义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另外,我们可能会对捐赠、慈善捐赠的概念有疑问,捐赠的法律概念其实来自于《公益事业捐赠法》。1989年,以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儿童为目的的希望工程开始实施,当时的中国民众开始关注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问题。1998年,我国发生长江特大洪水灾害,我国政府和人民在洪涝赈灾活动中经历重大考验。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捐赠法》于1999年公布并实施,全文共32条,很多规定仍待细化。其中对捐赠的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随着《慈善法》的出台,对慈善捐赠的概念作出定义,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从上述对于相关概念的介绍可知,公益性既包括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开展的捐赠,也包括按照《慈善法》开展的慈善捐赠。而二者的共同点就在于开展慈善活动,均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因此捐赠人在公益性捐赠中不可以要求利益回报。
结合本次疫情:对于以基金会等形式参与到本次疫情防控的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时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相应捐赠票据。如果公益捐赠中慈善组织存在给予捐赠人直接金钱回报等涉嫌构成利益回报的行为,并不合法。
相关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慈善法》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问题3:本次疫情中的慈善活动具有哪些特点?政府民政部门在慈善活动中的作用?
答:本次疫情属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迅速展开救助,由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将大量物资运往重灾区,并且需要兼顾周边县市。由于病毒具有传染性,需提供大量可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起到协调、组织、引导及监督慈善组织活动的作用。
解析:据国家卫健委消息,2月9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3062例(湖北2618例),新增治愈出院病例632例(湖北35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40171例,治愈出院病例3281例。①本次疫情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中心辐射全国,全国疫情以湖北省最为严重,且病例仍在增加。本次慈善活动相较一般慈善活动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本次慈善活动基本上围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这一特定主题开展。
第二,性质特殊,需迅速开展救助,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疫情爆发地域集中在湖北省,并向全国各省市蔓延,慈善活动募集的物资需大量运往疾病重灾区,但同时对于其他周边省市也需注意物资供应。
第四,因病毒具有易传染性,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暂不宜派工作人员、志愿者进入湖北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现场检查、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作出处罚。
①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9l0h57hDUPPqsiDCPoXIvA。
结合本次疫情:武汉市于2020年1月20日成立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设应急保障、宣传、交通、市场、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社区、综合等8个工作小组。②民政部1月26日发布公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安排。”并指出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款物,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有观点认为民政部有越权行为,民政部门是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虽可以指导慈善组织相关活动,但无权干涉慈善组织具体决策。且,此前有关慈善组织发放物资中存在的效率低下的问题,在微博上引起热议。疫情的严重性使有关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慈善组织均面临着巨大挑战,探索更具效率的协调模式,充分利用有关疫情防控指挥部资源调配能力,随后有关慈善组织报请指挥部同意,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医院,可直接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对接,确认后可直接将物资发往受捐单位。③在保证安全条件的同时让捐赠物资更加高效地发挥力量,应该是我们的共同期待吧。
②网址:http://www.hubei.gov.cn/zhuanti/2020/gzxxgzbd/zxtb/202001/t20200121_2013421.shtml
③网址: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7431269915112507&wfr=spider&for=pc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二、 开展相关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安排。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
三、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需求确定募捐方案,首先帮助筹集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包括: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正压隔离衣、防护面罩、护目镜、消毒液等。现阶段慈善组织暂不为疫情严重地区募集和转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下一步根据疫情严重地区的需求再适时调整募捐方案。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市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相关领导任副指挥长,市委市政府有关单位为成员。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控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市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控工作;市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防控指挥部指定具有防护条件、符合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求的医院,或通过新建、改建具备上述条件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指定有条件的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做好随时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准备。
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由市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服从市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问题4:定向募捐是否也是慈善募捐?定向捐赠是什么意思?
答:是的,定向募捐也是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定向捐赠与定向募捐并不是严格对应的概念,定向捐赠既可以发生在定向募捐中,也可以发生在公开募捐中。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有特定意愿的捐赠,是赋予捐赠款物上的特定用途。慈善组织在慈善募捐过程中,需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物用于特定用途。
解析: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既包括面向公众的公开募捐,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因此,虽然定向募捐可能不需要像公开募捐一样备案募捐方案并公开相关信息,但其也是为开展公益活动而发起的慈善募捐,而且需要向捐赠人及时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等。
现行相关法律中并无“定向捐赠”的定义,根据《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有关慈善组织工作指引和我国此前救灾捐赠相关办法中关于“定向捐赠”的表述,可以确定定向捐赠的应有之意:即捐赠人有特定意愿的捐赠,定向捐赠表达的是赋予捐赠款物上的特定用途。
结合本次疫情:在疫情中驰援武汉的“韩红基金会”,通过慈善中国平台可查询到其完整名称为“北京韩红爱心基金会”,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韩红爱心驰援武汉”公开募捐方案也已于2020年1月25日完成备案。韩红基金会在本次疫情防控中采用公开募捐方式展开募捐活动,当然也可以采取定向募捐方式进行募捐活动。
另外,根据湖北省慈善总会公布信息,“截至2月1日12时,湖北省慈善总会共接收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合计696.76万件(含有捐赠意向书并且正在发货的物资),实际到货376万件,全部为定向捐赠物资。到货捐赠物资按照捐赠方意愿全部定向发放,由受益单位签收。”④可以看到,在公布信息中的相关捐赠物资全部选择采用定向捐赠,部分原因在于目前互联网媒体的发展,网络的去中心化特点让我们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多媒体接受灾区实时的物资需求信息,从而在捐赠过程中更具有针对性。
④网址:
http://www.hbcf.org.cn/nv.html?nid=1a5b7830-8168-4ee6-8c02-bf3774960824&URLparamName=湖北日报:湖北省慈善总会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公示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二、 开展相关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安排。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2.定向捐赠:指捐赠人有特定意愿的捐赠。包括定向捐赠恢复重建民房、学校、医院、福利设施以及其他项目。
*《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接受的捐赠财产均纳入我部预算管理,以充分整合资源,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凡捐赠协议中指明具体用途的定向捐赠,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未经捐赠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未指明具体用途的非定向捐赠款项按照财政部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慈善主体问题
问题5:我国慈善组织都有哪些形式?如何查询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
答:我国的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我们可以登录由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主办的“慈善中国”平台(链接: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 /login.html)查询慈善组织相关信息。通过慈善组织查询功能,可以看到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年检报告、审计报告、公开募捐备案和慈善项目管理信息等。
解析:我国慈善组织主要由以下三种组织形式构成:
一、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相关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因此基金会也是最常见的慈善组织。
二、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公民为了特定的目的(比如开展慈善活动)自愿组成一个团体,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比如中国红十字会,是全国性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另外,县级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比如湖北省红十字会、武汉市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
三、社会服务机构,即我们过去所说的“民非”,这一称谓来自于1998年10月25日公布并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可以说“民非”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而为了满足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立法工作。随着《慈善法》中首次将慈善组织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布,社会服务机构这一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地被提到,也已成为慈善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合本次疫情:在“慈善中国”平台中搜索名称中带有“湖北省”字样的慈善组织,共37条数据,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数据 11 条。在37条数据中基金会共33家:包括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共3家:湖北省慈善总会、 湖北省红十字会、 湖北省京山县慈善总会;社会服务机构1家: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上述检索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数量上的比例。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问答》
三、 慈善信息怎么公开
《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向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为了落实《慈善法》的要求,民政部已于2017年9月1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可以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同时,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台,应当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慈善组织无需自己建立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可以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 强化登记审查
(一)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重点。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健全登记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审查标准,切实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核准社会服务机构章程。对于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范围宽泛、存在争议、不易界定的社会服务机构,要通过听取利益相关方、有关专家和管理部门意见等方式加强科学论证,从严审核把关。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前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学校、医疗机构、博物馆等社会服务机构,要注重加强与前置审批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确保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与前置审批事项变更实现同步联动、一体推进。对于传统民政业务领域的社会服务机构,要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履行登记审查职责,切实防止民政部门业务主管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灯下黑”问题。
四、 提升登记管理质量
(二)加强登记管理制度建设。民政部要在深入分析各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基础上,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积极推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为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工作开展提供指导和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过程中,进一步压实登记管理工作主体责任,按照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各项权责清单,细化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将依法履行登记、管理、执法等职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工作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进一步细化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安排,完善业务流程,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依法履责的长效机制,确保本级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运行。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优抚服务,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防治污染等公害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办,按照其章程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七条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问题6:设立慈善组织有什么要求吗?公开募捐是否需要特定的资格?
答:设立慈善组织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需要特定的公开募捐资格。
解析: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组织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等条件,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另外,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一般而言,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如该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特殊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比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
结合本次疫情:以本次驰援武汉的“韩红基金会”为例,其名称为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基金会宗旨为弘扬正气、奉献爱心、扶危济困、和谐共生,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由发起人韩红出资。该基金会符合上文所述成立条件,于2012年5月9日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2019年8月8日,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获得公开募捐资格。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问题7: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在疫情中可以开展哪些慈善活动?
答:可以开展公募以外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或者可以与具有公募资质的社会组织合作进行相关慈善活动。正如问题5所述,开展公开募捐需要特定公开募捐资格,但是对于慈善法中的主体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或者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结合本次疫情: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慈善活动:
对于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虽然其不得直接或变相面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可以通过定向募捐筹集款物,在定向募捐的过程中应注意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或者寻求与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合作、开展联合募捐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
对于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通过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方式进行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比如,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各社区、单位自行统计排查本社区、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
对于具有专业服务背景的社会服务机构或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相关的无偿专业服务也是为抗击疫情而进行的慈善活动。比如,在捐赠负压救护车过程中,由专业车队从生产厂商处直接开往火神山、雷神山医院。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一十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四、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要为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做好服务和社会监督。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三、慈善活动过程中的问题
问题8: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应公开哪些信息?未依法公开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信息公开应保证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信息包括募捐的情况及相应款项、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解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发布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等情况。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比如我们可以通过上文介绍的“慈善中国”平台查询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以“湖北省慈善总会”为例,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北省民政厅。因此,对于相关慈善组织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此渠道投诉、举报。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由相应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对于慈善组织有违法所得的情况,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本次疫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应依法依规,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了解到《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真实、完整、及时,但是对于何为“及时”却没有严格的界定。当然,在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有“三个月”的时间要求,但是以本次疫情为例,如果慈善组织遵守的是三个月的时间要求,恐怕难以应对目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的。因此,建议针对不同情况下“及时”的要求标准进行界定,对于引导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可能会有所助益,同时也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一、 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要为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做好服务和社会监督。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问题9: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在慈善活动中的信息公示义务及范围?违法公示或拒绝公示的法律责任?
答:慈善活动中,信息公示的义务主体除问题8中提到的慈善组织外,还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民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完善,其所属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慈善组织的登记备案、相关政策信息进行公开。对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法公示或者拒绝公示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解析: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并由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及时发布慈善组织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服务等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法公示或者拒绝公示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信息传递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结合本次疫情:2016年《慈善法》出台后,在2017年9月1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后续在2018年4月26日公布的政策文件解读中,武汉市民政局指出武汉市慈善事业还存在政策体系不够健全、体制机制不够顺畅、慈善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建立慈善信息发布的统一平台作为上述实施意见的15项任务中的1项被列入2020年的发展目标。但是,通过搜索并未找到由武汉市政府民政部门主办的相关平台。当然,平台的建立、各项配套政策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而此次疫情已强烈地提醒我们对于相关体制的完善工作时时刻刻都非常紧迫,因为灾难无法预期。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4.实行慈善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全市慈善信息发布的统一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实现全市慈善信息公开常态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公开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依法约定不公开的信息外,慈善信息应当及时对外公布。
问题10:什么财产可用于慈善捐赠?
答:可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产等有形财产以及无形财产。且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解析: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如果捐赠的实物没有使用价值,是不宜作为捐赠物进行捐赠的。另,捐赠人捐赠其企业的产品时,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该产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企业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
结合本次疫情: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防控需要大量的医用物资,包括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正压隔离衣、防护面罩、护目镜、消毒液等,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问题11:捐赠财产由谁管理使用及如何管理使用?
答:本问题中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分开讲更便于理解,以本次疫情捐赠最多的医用物资为例,对于定向捐赠物资,物资一般经慈善组织分发定向捐赠的医院,由该医院使用。对于非定向捐赠物资则服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后,由慈善组织分发相关医院或其他单位。在此过程中,慈善组织对于财产的管理应当建立高效管理制度,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捐赠财产必须用于该财产捐赠的目的,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解析:慈善组织依法受赠的财产并不是该慈善组织的自有财产,对受赠的财产不能自由支配,应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或捐赠人指定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另,如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同时,受赠人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结合本次疫情: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截止2020年1月31日筹款超1.4亿,但由于捐赠数额过大,执行能力有限,于2020年2月1日发表声明暂停接受善款。目前疫情重灾区紧缺防护用品,而防护用具的发放效率与质量直接关乎战役的成败。疫情的严重性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因物资分配引起争议的武汉市红十字会也在随后作出调整,经报请武汉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对于定向捐赠物资,捐赠人可通过物流直接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对接,捐赠手续可后期凭受捐单位相关证明办理。⑤虽然,此种依据特事特办原则进行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物资到达医疗机构的效率,但也提醒着各级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应当更加注重建立起高效管理制度,培养具有高度责任担当的工作人员,在大灾大难面前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⑤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YtGoPG7ZICwrY7t8Q0HO4A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捐赠财产由谁管理使用及如何管理使用?
答:本问题中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分开讲更便于理解,以本次疫情捐赠最多的医用物资为例,对于定向捐赠物资,物资一般经慈善组织分发定向捐赠的医院,由该医院使用。对于非定向捐赠物资则服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后,由慈善组织分发相关医院或其他单位。在此过程中,慈善组织对于财产的管理应当建立高效管理制度,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捐赠财产必须用于该财产捐赠的目的,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解析:慈善组织依法受赠的财产并不是该慈善组织的自有财产,对受赠的财产不能自由支配,应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或捐赠人指定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另,如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同时,受赠人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结合本次疫情: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截止2020年1月31日筹款超1.4亿,但由于捐赠数额过大,执行能力有限,于2020年2月1日发表声明暂停接受善款。目前疫情重灾区紧缺防护用品,而防护用具的发放效率与质量直接关乎战役的成败。疫情的严重性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因物资分配引起争议的武汉市红十字会也在随后作出调整,经报请武汉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对于定向捐赠物资,捐赠人可通过物流直接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对接,捐赠手续可后期凭受捐单位相关证明办理。⑤虽然,此种依据特事特办原则进行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物资到达医疗机构的效率,但也提醒着各级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应当更加注重建立起高效管理制度,培养具有高度责任担当的工作人员,在大灾大难面前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⑤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YtGoPG7ZICwrY7t8Q0HO4A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问题12:慈善活动中对于截留挪用善款物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在慈善活动中,对于截留挪用善款物资等行为,慈善组织及相关负责人、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不同,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解析:行政责任方面:(1)对于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或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2)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刑事责任方面:(1)对于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2)对于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3)对于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于相关责任人为共产党员的,由党组织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结合本次疫情:在微博平台上,#武汉3部门领导被问责#话题2月4日被顶上微博热搜,24小时之内阅读次数达1.3亿次,讨论次数达1.6万。⑥人民日报消息:“经武汉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免去夏国华武汉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武汉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孟武康和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黄志彤予以诫勉谈话。”⑦从新闻报道中的处理可以看到,目前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主要为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对于是否需承担上述刑事责任应根据其情节严重性、造成损害后果综合进行判断。
⑥网址:
http://s.weibo.com/weibo?q=%23%E6%AD%A6%E6%B1%893%E9%83%A8%E9%97%A8%E9%A2%86%E5%
AF%BC%E8%A2%AB%E9%97%AE%E8%B4%A3%23
⑦ 网址:
https://m.weibo.cn/2803301701/4468267168696318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问题13:互联网公开募捐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互联网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且相关平台具有监管义务。
解析: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链接: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同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承担监管义务,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结合本次疫情:以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为例,该慈善组织通过“慈善中国”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链接:http://cishan.chinanpo.gov.cn/biz/ma/csmh/a/csmhadetail.html?aaee0101=42000009),同时通过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链接:http://www.hbsredcross.org.cn/)、官方微博(微博昵称: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链接:https://weibo.com/u/292142 3240)、官方微信(公众号昵称: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微信号:HUBEIRCF)发布本次疫情防控相关公开募捐信息。另外,也可通过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五、其他问题
问题14: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物资时,受赠人一栏为什么不能直接填写某医院呢?
答:这是因为我们对《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受赠人和受益人概念可能存在混淆,我们希望捐赠的医院是作为受益人接受捐赠物资的,但是当捐赠物资通过中国海关后,应当由受赠人负责检查确认物资情况,保证捐赠物资符合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标准,并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凭证以方便捐赠人后续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境外组织捐赠的物资,根据情况,需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受机构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
解析:这里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是《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救灾捐赠的受赠主体,原条文表述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其中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含义较为宽泛。因此,经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慈善组织也符合上述规定的主体要求。我们可能会存在疑问,比如我们从外国得知湖北某医院紧急需要医用口罩的消息,然后希望捐赠给这家医院,为什么受赠人为某慈善总会。如上所述,我们希望捐赠的医院是作为受益人接受捐赠物资的,当捐赠物资通过中国海关后由受赠人负责检查确认物资情况等。
结合本次疫情:对于进口捐赠的医疗物资,目前按照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快速通关放行。⑧境外捐赠物资由三家接收捐赠主体(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予以接收并分发,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对于海关特事特办登记放行的捐赠物资,由三家接收捐赠主体补办海关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境外捐赠物资送达疫情一线的速度。
⑧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dz0AUlg5i_GzvVThRSBjzA
相关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问题15:企业、学校等可否强制要求个人捐款?
答:企业、学校或社区无权强制要求个人捐款,强制要求捐款的行为是对个人财产的侵犯,且违背慈善活动中的自愿原则。
解析: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强制要求捐款或扣工资的行为违背了开展慈善活动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典型的摊派、变相摊派、索捐、劝捐行为,或直接从工资中划扣等,均属于违法行为。
结合本次疫情:虽然企业、学校或者社区无权要求个人捐款,但是可能存在企业中员工碍于工作环境中上下级或同事关系,在学校中学生碍于老师对自己的态度,往往不愿意诉诸法律,况且疫情当前,个人也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捐助一些款物,因此,强制性捐款的问题也就不了了之。解决强制性捐款的问题最终还是要从根源出发,进一步发展社会慈善力量,健全慈善法律制度,让公民可以有更多的、更规范的、更值得信赖的慈善组织去选择,以更便捷的方式参与到慈善活动中。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问题16:慈善活动中的捐款可以抵税吗?
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解析: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可以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或者经营收入时进行扣除。
对于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结合本次疫情: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相关依据:
*《慈善法》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三款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问题17:捐赠人有哪些权利?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应对?
答:捐赠人有自愿捐赠财产和使捐赠目的实现的权利,在慈善活动过程中,捐赠人还享有知情权、监督建议权等。对于受赠人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等情况,捐赠人可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情节严重性,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公众、媒体可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但不可恶意夸大、编造虚假信息。
解析:捐赠人享有法定的自愿捐赠权和捐赠目的实现权。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此外,捐赠人还享有知情权、监督建议权,即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对于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于截留、挪用善款物资的,应当承担问题11中所列法律责任。
结合本次疫情:如果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比如武汉市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监督举报电话见武汉市政府民政局官网http://mzj.wuhan.gov.cn/tzgg/378415.jhtml)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公众、媒体可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相关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慈善法》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问题18:对于慈善主要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答:我国慈善法体系主要是以《慈善法》为核心。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