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特刊 | 金融行业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政策汇编(二)
2020-02-10阅读量:1450目 录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20200202)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20200201)
3.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20200202)
4.全国股转公司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调整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0202)
5.中国结算《关于临时调整账户类、登记存管类及协助执法类服务业务安排的通知》 (20200202)
6.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20200201)
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128)
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203)
9.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银行间市场二级交易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自律服务相关安排的通知》(20200204)
10.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免收湖北地区会员及相关机构业务费用的通知》(20200207)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上证函〔20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中国证监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业务实施做出调整和衔接安排,优化自律监管与服务方式,提供专门服务通道和在线业务操作便利,降低重点地区市场机构运行成本,保障各项业务稳妥有序开展,保护广大投资者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一)疫情防控期间,本所仍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正常受理发行人通过本所科创板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申请。
(二)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三)项目审核期间,暂不接待预约现场沟通、现场咨询。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可通过本所审核业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或拨打相关电话联系审核人员,本所科创板审核机构将及时回复。
二、股票发行承销和上市服务
(一)为支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做好疫情防控及发行承销工作,本所就本次疫情防控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安排等事项设立专门服务通道,随时接受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沟通咨询。
(二)发行人和承销商按照前期已披露的发行承销公告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存在困难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对调整后的安排进行披露。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通过业务系统实行电子化报送,无需提交纸质文件。
(三)鼓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上证路演中心可提供网上路演远程端口接入服务。确有需要开展现场路演的,应严格遵守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安排一对多现场路演。
(四)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五)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本所与发行人的上市协议通过邮寄方式签署;支持发行人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在本所补办上市仪式。
(六)通过线上咨询、远程视频、在线培训等方式做好市场培育,积极提供便利化、专业化、针对性市场服务。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本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请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
(三)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本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
(四)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在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五)请各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按本所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依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六)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宣传和引导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本所暂免收取服务费用。
(七)支持上市公司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本所为上市公司提供路演服务,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证路演中心等互联网平台召开线上年度业绩说明会,介绍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信心。
(八)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将作为年度信息披露考核重要评价指标。
四、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服务
(一)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线上办理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通过本所业务系统、互联网、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债券发行申请等材料。原需现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可先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纸面材料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充提供。
(二)如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的,可按规定向本所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等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按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三)本所按照财政部、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省(区、市)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
(四)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五)如因受疫情影响,债券市场参与人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请、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及时与本所债券业务中心沟通联系。
五、优化调整现场业务办理方式
(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优先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申请材料中需指定用于业务办理反馈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本所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出具确认意见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
(二)司法、监察等有权机关(以下统称查询机构)依法要求本所协助查询的,优先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本所可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对查询机构经办人相关证件原件进行核验,并优先通过机要途径邮寄或查询机构指定的方式反馈协助查询结果。
(三)纪律处分听证、复核等视情况延期举行或采用视频、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当事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上市公司业务系统等途径向本所提交纪律处分听证、复核申请及相关材料。
六、市场参与主体管理与服务
(一)会员、基金管理人、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等要求,认真做好改进服务方式、维护业务稳定、引导理性投资等工作。
(二)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接受会员关于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等业务咨询。
(三)支持会员、基金管理人、期权经营机构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确保各项业务平稳运作。
(四)支持会员、期权经营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服务工作,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应当符合各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五)支持期权做市商、基金流动性服务提供商积极提供做市和流动性服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做市业务和流动性服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所申请豁免一段期间内的做市义务和流动性服务评级考核。
(六)本所对上市公司、会员、基金管理人、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的培训将通过网站视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相关产品开发及日常管理事务,原则上通过在线方式办理。
(七)支持会员、基金管理人、期权经营机构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通过网络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交易方式宣传,妥善处理投资者疑议。
(八)为服从疫情防控要求,保证广大投资者健康安全,本所将暂时关闭投资者来访接待场所。投资者可通过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向本所咨询问题、反映诉求。本所将密切跟进,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
本所呼吁广大投资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自身健康防护,鼓励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查阅相关信息、参与证券交易,理性看待本次疫情影响,审慎开展证券投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业务服务通道联系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链接
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00202_4991650.shtml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深证上〔2020〕67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1日
各市场参与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发生以来,深交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国证监会工作安排,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把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当前最重要工作,多方协调、迅速行动,充分发挥交易所作为市场组织者、监管者、服务者职能作用,深入了解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实际困难,多措并举、协作联动,以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深交所按照一切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一切有利于促进深市平稳运行的原则,加强业务支持和服务保障,针对特殊时期市场主体实际需求作出相应安排,改进市场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操作安排,落实落细防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提供有弹性、有温度的一线监管和市场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促进市场各项业务稳定运行,保障广大市场参与者健康安全,与市场各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助力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
现将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
一是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本所公司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二是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本所将按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三是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相关时限。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相关要求,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并购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四是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网上投资者说明会。鼓励上市公司依规通过网络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或者年度业绩说明会,介绍公司经营情况,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本所将为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五是鼓励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上市公司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本所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网络投票服务费用。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如确需现场召开股东大会,应做好会议组织保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健康安全。六是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将作为年度信息披露考核重要评价指标。
二、股票发行承销业务和上市培育服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股票发行上市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原则上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所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二是取消疫情防控期间上市仪式现场环节。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本所与发行人的上市协议通过邮寄方式签署;支持发行人疫情影响消除后在本所补办上市仪式。三是减轻湖北省上市公司费用负担。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四是持续做好市场培育和服务工作。通过上市通APP线上咨询、远程视频、在线培训等方式做好市场培育,积极提供便利化、专业化、针对性市场服务。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三、固定收益业务
一是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疫情防控期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参与主体因疫情防控在审核、发行、上市、挂牌转让、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本所固定收益部沟通联系。二是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本所将按照财政部相关部署,根据湖北省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建立发行审核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三是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已取得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文件,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四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相关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原需向本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如审核项目封卷材料、发行申请材料、律师发行鉴证意见、承销总结报告等)的,可以电子版文件形式先行发送,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五是支持发行人及管理人等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工作。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按规定期限披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本所正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部分债券发行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托管人等因疫情影响难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宜,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六是鼓励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采取视频或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要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场所清洁消毒和参会人员健康防护工作,营造卫生、安全、有序的会议环境。
四、会员业务
一是落实落细政策支持要求。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二是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疫情防控期间,会员如有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等业务咨询,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本所会员管理部沟通联系。三是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业务培训。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停会员业务现场培训,相关培训将通过网站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开展。四是鼓励会员引导投资者非现场交易。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会员通过多种方式,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请会员做好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的卫生防疫防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请及时向本所报告。五是支持会员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支持会员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支持会员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鼓励会员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六是支持会员采取措施确保各业务平稳运作。支持会员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办公营业场所卫生安全,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
五、基金业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业务培训及交流。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停ETF大讲坛等现场培训,并采用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与基金管理人开展产品开发等相关业务交流,为市场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二是支持基金流动性服务商有序开展业务。支持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积极实施流动性服务业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确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所申请豁免一段期间的流动性服务评级考核。
六、期权业务
一是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期权经营机构如有期权业务咨询及紧急报告事项,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本所衍生品业务部沟通联系。二是支持期权经营机构做好期权风险管理、做市商管理、报备业务安排。支持期权经营机构结合市场状况,做好期权业务资金调度安排、投资者期权保证金管理和交易风险提示工作。支持期权做市商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确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开展做市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所申请豁免一段期间内的做市义务。对于期权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首次提升至2000张以上的账户持仓限额报备和期权程序化交易账户报备两项业务,期权经营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通过本所期权业务专区办理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材料。三是鼓励期权经营机构做好非现场开户服务。对于满足非现场开户条件的投资者,鼓励期权经营机构通过见证、网上等方式为其开立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七、协议转让、协助执法和听证复核业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文件、《承诺函》等寄至本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本所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出具确认意见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已提交申请但尚未领取确认意见书的,参照前述方式办理后续业务。二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协助执法业务。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本所办理协助查询等执法业务的,原则上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本所收悉后可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予以核验,并通过机要途径或上述机关指定的方式反馈。三是听证复核会议调整安排。原定于近期举行的听证、复核会议,原则上延期举行;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前往本所参加听证等活动的,可提出延期申请;申请人于疫情防控期间提出听证、复核申请的,本所可视情况延期举行或采用视频、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听证、复核会;如需提交申请书等文件,申请人可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或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提交电子文件,效力与纸质文件等同。
八、投资者服务业务
一是畅通投资者诉求渠道。疫情防控期间,本所将暂时关闭投资者来访接待场所。投资者可通过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向本所咨询问题、反映诉求,本所将密切跟进投资者来电,细致解答投资者提问,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二是做好投资者教育服务。本所将积极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网络直播投资者教育讲座,为投资者持续提供优质在线投教服务。本所提醒投资者做好个人健康防护,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投资者教育基地将暂停服务。三是倡导理性投资。本所呼吁投资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查阅相关信息、参与证券交易,客观分析本次疫情影响,审慎开展证券投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深交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想市场所想、急市场所急、解市场所需,积极研究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引导市场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更坚定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积极的行动,与市场各方一道,众志成城,守望相助,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积极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业务咨询联系方式(工作日8:30-17: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2月1日
链接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00201_573923.html
3.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全国股转公司
【发文字号】股转系统公告[2020]88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和证监会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加强业务支持和服务保障,针对特殊时期市场主体实际需求作出相应安排,改进市场服务和一线监管方式,优化业务操作安排,落实落细防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流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促进新三板市场各项业务稳定运行,保障广大市场参与者健康安全,与市场各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助力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
现将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挂牌初费及年费
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增挂牌公司、新增优先股的挂牌初费及当年年费,免收湖北省存量挂牌公司的2020年年费。
二、挂牌审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
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上述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一是设置“专人对接、专项审查”机制。为保证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全国股转公司设置专用咨询电话,安排特定审查人员对接上述申报企业与中介机构,负责对前述企业的审查以及相关事项的咨询解答服务。二是设置“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机制,即在现有规则明确的各审查环节的期限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缩短申报文件、反馈回复文件的审查时限以及办理挂牌手续相关环节的等待时间,优先办理上述企业的相关业务,确保对上述企业做到“申报即受理、受理即审查、审结即挂牌”。
三、定向发行、并购重组
受疫情影响,股票定向发行及并购重组项目更新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或评估等难度较大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就涉及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做出妥善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定向发行函件有效期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挂牌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因受疫情影响,股票暂停转让6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或披露预案后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审计并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在停牌后10个交易日无法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材料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报送。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上述挂牌公司的股票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一是设置“专用通道,专人对接”机制,对上述地区和领域企业设置专用咨询电话,专人接听和解答咨询问题,加强对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的指导,协助其规范履行发行、并购重组程序及信息披露工作,全力保障相关挂牌公司融资。二是设置“即报即审、专人审查”机制。自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披露后,即指定审查人员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优先办理上述企业的相关业务,审完即发。三是探索投融资专项对接服务,针对湖北地区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通过投融通平台联合商业银行提供线上信用贷专项产品,开展线上展示和融资专场服务,帮助挂牌公司对接投资人。
四、信息披露
一是实施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专岗服务。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咨询,全国股转公司对应专岗人员将及时做好解答,支持挂牌公司做好疫情防控与驰援抗疫情况信息披露工作。二是支持挂牌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挂牌公司可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根据所处地区疫情严重程度以及当地政府管制措施,充分协商2019年年报延后开展审计工作的计划,优化调整审计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将为挂牌公司调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提供便利,并通过年报在线培训等形式指导挂牌公司尽快推进年报披露工作。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在主办券商的协助下披露风险提示公告,视情况披露业绩快报,全国股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三是指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的重大信息,关注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况。如因受疫情影响,挂牌公司无法及时披露临时公告的,需主动告知主办券商,同时做好停牌业务办理,主办券商应及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
五、公司治理
一是允许挂牌公司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因春节假期调整、疫情防控的原因,挂牌公司不能根据已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按时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告。挂牌公司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且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多于7个交易日的,可以取消在原定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并重新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新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可以另定股权登记日。二是鼓励挂牌公司灵活安排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鼓励挂牌公司在符合业务规则和章程规定的基础上,灵活安排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会;鼓励股东通过非现场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疫情防控期间,挂牌公司召开现场会议的,应当做好组织保障工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三是延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备时间。《关于做好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挂牌公司于2月7日前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备工作,现将上述信息报备工作延长至2月16日前完成。挂牌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报备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六、分层安排
鼓励拟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通过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相关准备工作。挂牌公司在开展进入创新层的准备工作过程中,因假期延长等原因,遇有实际困难的,主办券商应积极协助处理,并可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反映,我司将积极研究协助解决。我司将根据国家防疫工作部署和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准备情况,统筹今年分层调整的具体安排,请市场主体关注后续通知。
七、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针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挂牌公司拟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全国股转公司开通咨询绿色通道,为上述地区和领域企业设置专用咨询电话,由专人接听和解答咨询问题,专人对接上述申报企业与中介机构,对其在尽职调查、申报过程中的特殊疑难问题进行专项研究、专门答复,帮助企业尽快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八、股票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一是延长业务办理时限。2019年7月24日后签署的转让协议,投资者因疫情延误申请办理的,不受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限制。对于2019年11月24日后出具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投资者尚未办理过户的,不受确认函有效期的限制。二是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原则上应通过邮寄申请材料等非现场方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全国股转公司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申请人已提交申请但尚未领取确认函的,参照前述方式办理后续业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办理专用邮箱:jiaoyi@neeq.com.cn。
九、业务受理与市场服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各类受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业务受理,原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的优先股发行、撤销终止挂牌、主办券商业务备案、退市公司挂牌等各类申请备案文件,调整为以PDF格式发送至info@neeq.com.cn并留下联系方式;各类复核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电子文件效力与纸质文件等同,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申请材料以PDF格式发送至fuhe@neeq.com.cn并留下联系方式;原通过BPM系统提交的各类文件仍通过BPM系统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将及时办理、反馈各类申请。二是持续做好市场培育,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挂牌企业做好市场推广与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将暂停业务现场培训及挂牌仪式,通过官网发布培训视频等课件以及董秘资格考试题库,供市场主体以非现场方式开展学习。同步向主办券商、地方政府定向推送视频、文字等培训材料,引导挂牌公司及时进行线上学习。同时,畅通业务咨询通道,市场主体可通过400服务热线、业务咨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沟通联系。全国股转公司将定期收集、整理市场主体的各类问题,及时通过官网、官微等渠道对热点问题进行回应。三是畅通投资者诉求渠道。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将暂时关闭投资者来访接待场所。投资者可通过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咨询问题、反映诉求,全国股转公司将密切跟进投资者来电,细致解答投资者提问,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四是做好投资者教育服务。全国股转公司将积极利用网站、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为投资者持续提供优质在线投教服务。全国股转公司提醒投资者做好个人健康防护,疫情防控期间,投资者教育基地将暂停服务。五是倡导理性投资。全国股转公司呼吁投资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查阅相关信息、参与证券交易,客观分析本次疫情影响,审慎开展证券投资。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将加强市场监察,切实维护交易秩序,对利用疫情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依法从重从严打击。
十、主办券商工作
一是督促主办券商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协助挂牌公司做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日常业务办理等工作,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二是鼓励主办券商进一步完善与挂牌公司的日常联系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主办券商通过电话、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培训,及时了解挂牌公司情况,发生因触发相关规则规定的现场检查、现场培训等情形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申请延期开展相关现场工作。三是支持主办券商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服务工作,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权限开通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开通权限、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开通权限、交易服务的,应当符合各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四是对于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做市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一段期间内的做市义务。五是支持主办券商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确保各项业务平稳运作。六是疫情防控期间,主办券商业务备案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原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在以邮件形式发送且受理后,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
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工作要求,想市场所想、急市场所急、解市场所需,持续跟踪了解市场需求,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切实维护好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引导市场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市场各方一道,风雨同舟,守望相助,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积极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日
附件:相关业务专用咨询电话(工作日8:00-17:00)
业务 | 电话 |
服务热线 | 400-626-3333 |
受理窗口 | 010-63889512 |
挂牌审查 | 010-63889583 |
定向发行、并购重组 | 010-63884975 |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分层安排 | 010-63889549 |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 010-63884806 |
股票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 010-63889700 |
市场发展与投资者服务 | 010-63889551 |
主办券商业务 | 010-63884525 |
注:疫情结束后,市场咨询电话仍统一纳入400服务热线予以接听和解答。
链接
http://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07426.html
4.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调整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结算
【发文字号】股转系统办发[2020]19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日
全国股转系统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决定调整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24日后签署的转让协议,投资者因疫情延误申请办理的,不受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限制。
二、对于2019年11月24日后出具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投资者尚未办理过户的,不受确认函有效期的限制。
三、市场主体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原则上通过电子邮件预审、邮寄申请材料原件等非现场方式分别向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需指定用于业务办理反馈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并签署非现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相关书面承诺(见附件)。
全国股转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全国股转公司交易运行部,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63889700。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申请受理电子邮箱:jiaoyi@neeq.com.cn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23层,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50939555。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申请受理电子邮箱:jflin@chinaclear.com.cn
四、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取消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所需股份查询信息单;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表、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可由转让双方分别填写并签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有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机构的,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涉及出让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同意转让的声明无需公证;未触发全面要约收购的,暂免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说明;涉及董监高出让股份的,暂免由挂牌公司董事会出具说明。
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采用恰当方式进一步核实申请人身份和意思表示。
五、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收到申请人寄送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材料后,按照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补正。
六、材料齐备并符合业务规定的,全国股转公司于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收费通知及付款信息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将经手费汇入收费通知指定的账户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付款信息及发票开具信息(如需)。全国股转公司确认款项到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电子版,并邮寄交易经手费发票等文件。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原件将直接转交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七、申请人收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并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材料齐备并符合业务规定的,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于材料齐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费通知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将过户税费汇入收费通知指定的账户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付款信息及发票开具信息(如需)。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确认款项到账后,办理股份过户业务,邮寄过户确认书及过户费发票等文件。
八、已受理的在审业务,后续流程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非现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承诺书(出让方适用).docx
附件2:非现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承诺书(受让方适用).docx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链接
http://www.chinaclear.cn/zdjs/bjsjjsfgs/202002/09f59b7724c8432e88163f70e0a64e36.shtml
5.中国结算《关于临时调整账户类、登记存管类及协助执法类服务业务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结算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和证监会有关工作要求,为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同时保证本公司对市场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在疫情防控期间,本公司对账户类、登记存管类及协助执法类服务业务安排做以下临时调整:
一、相关市场参与人应首先选择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www.chinaclear.cn)、微信营业厅(微信号:csdc_service)、中国结算APP三种在线渠道办理业务。在本公司在线渠道注册认证后,投资者可办理证券查询、证券持有凭证出具、网络投票、新三板质押等业务。
二、除本公司在线渠道外,市场参与人可就近到券商营业部通过券商代理渠道办理业务。券商代理渠道除可办理证券质押、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业务资料提交等本公司现行规则规定的业务外,疫情防控期间,券商还可代为办理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等其他业务。具体范围和办理方式参见我公司和代理券商的业务指南。
三、对前往本公司营业大厅柜台办理业务的市场参与人,本公司提供材料预审服务。市场参与人通过本公司在线渠道在线预约成功后,通过电子邮件(邮件请按“预约日期+预约编号+业务类型”命名)将申请材料发送至本公司指定邮箱提交预审。预审通过后,市场参与人可前往本公司营业厅提交纸质材料、获取纸质结果。建议参与人尽量使用在线预约、预审服务,以缩短在柜台的等待时间。
四、市场参与人可通过中国结算7*24在线客服、4008058058客服热线以及后附联系方式咨询了解相关业务情况。
五、本公司建议市场参与人尽量通过电话、邮件、各类在线渠道咨询、办理业务。前往本公司及券商营业柜台办理业务的,请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联系方式:
上海分公司
电话:021-38874800*8179,021-68870562
邮箱:tzzywb_sh@chinaclear.com.cn
深圳分公司
电话:0755-21899127,0755-21899129
邮箱:sdzyfw@chinaclear.com.cn
北京分公司
电话:010-50939555,010-50939332
邮箱:jflin@chinaclear.com.cn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日
链接
http://www.chinaclear.cn/zdjs/gszb/202002/a6414a9c2bbb40a68d68a7605b46e64e.shtml
6.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基金业协会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2月1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业务平稳运转,按照相关业务应急预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全力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各类业务正常办理
协会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https://ambers.amac.org.cn)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正常向机构提供各项服务。请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业务申请机构按照自身业务需要和工作进度,结合本机构所在地区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业务的线上申请和报送工作。
二、建立针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资管产品备案绿色通道
为鼓励更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更多的私募基金参与疫情阻击战,更好更快地投资到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针对参与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提供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绿色通道。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申请参与抗击疫情的医药卫生类私募基金新增产品备案时,除提交常规备案信息外,请在“相关附件上传”页面的“管理人(投顾)需要说明问题的文件”处上传业务支持文件,该文件请统一命名为“抗击疫情医药卫生类私募基金相关情况说明”。文件可以是立项报告、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尽调报告等。协会将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第一时间主动服务相关基金管理人,加急加快办理备案并对外公示。请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保持联系人电话畅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符合上述要求的私募资管产品,适用上述备案服务绿色通道。针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备案,协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三、适当延长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
为适应特殊时期私募基金行业募资现状,缓解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压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完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四、适当延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私募基金的各类信息报送更新时限
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运营的特殊情况,为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充足时间落实防控疫情要求,稳妥有序开展业务,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报送事宜调整如下: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2019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二是私募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更新报送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三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管理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信息披露备份月报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五、继续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改革相关工作安排
一是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试点将于2020年2月7日正式上线。二是首期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将于2020年2月7日正式上线,并通过AMBERS系统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一对一”推送。三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投资者定向披露功能将于2020年2月14日正式上线,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使用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留存的电子邮箱中获取的相关账号登陆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pfid.amac.org.cn)查询其投资的私募基金持续信息披露情况。
六、暂时调整私募基金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安排
为阻断疫情传播,减少人员聚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暂停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A座25层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现场咨询工作;按照协会私募基金咨询呼叫中心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私募基金业务咨询热线400-017-8200暂停提供服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在协会私募基金业务现场咨询、热线电话暂停期间,私募基金业务咨询邮箱(pf@amac.org.cn)和微信咨询(公众号“中国基金业协会”)照常提供服务。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链接
http://www.amac.org.cn/aboutassociation/gyxh_xhdt/xhdt_xhtz/202002/t20200201_6561.html
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月28日
各市场参与者:
为坚决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交易商协会将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制定有针对性的业务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日常业务正常开展。 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 定期对办公场所相关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办公场所卫生防疫管理。
二、 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
1.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等机构可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孔雀开屏系统)线上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各项业务。如需线下报送项目材料的,可以电子版形式发送,交易商协会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其中,注册(备案)申 报 材 料 发 送 zhyz@nafmii.org.cn ; 发 行 业 务 材 料 发 送fxz@nafmii.org.cn。相应纸质材料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 相关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等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补充注册发行材料的, 交易商协会将按照有关政策精神予以灵活处理,切实便利市场成员业务开展。
2.注册会议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按照既有规定和原则开展评议工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在注册会议后提交纸质项目档案材料的,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首次注册项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可通过孔雀开屏系统线上领取《接受注册通知书》。
3.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簿记建档截止日或缴款日原定于 2020年 1 月 31 日、 2 月 1 日的,请相关机构于 2 月 3 日对调整后的发行安排进行披露。其它项目如需调整发行安排的,可结合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做好信息披露后进行调整。集中簿记建档业务要求另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关通知。
4.原需在集中簿记建档现场(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簿记建档业务的 B 类主承销商,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选择在符合内外部标准的本机构簿记建档现场,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参与簿记建档业务,并将簿记建档过程的音视频记录存档备查。
5.对注册地在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以及债务融资工具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 交易商协会将建立注册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直接债务融资服务工作。
三、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1. 存续债务融资工具的付息日、兑付日在 2020 年 1 月 31日、 2 月 1 日的,顺延至 2 月 3 日进行付息和兑付。
2.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及相关方在春节法定假期期间有信息披露需求的,顺延至 2020 年 2 月 3 日挂网披露。
3.节前已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公告,因春节法定节假日延长而影响到原定流程的,召集人可视情况延期召开持有人会议。疫情期间建议尽量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确需现场召开的, 应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四、 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交易商协会将积极做好各项会员服务工作,保障好会员权益。交易商协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要求,全力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日期另行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交易商协会反馈。
特此通知。
假日期间应急联系方式: 010-66539200
非节假日服务支持热线: 010-66539001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年1月28日
链接
http://www.nafmii.org.cn/zdgz/202001/t20200128_79335.html
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2月3日
各市场参与者:
为坚决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有关要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加大对疫情防控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基础上,就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一)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一是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注册发行。对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加强注册发行特别是发新还旧服务。二是支持参与疫情防控企业注册发行。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建筑施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简化注册发行业务流程,畅通直接融资渠道。
(二)实施注册发行全环链快速响应。对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以及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企业,在项目受理阶段采取专人对接服务,做到“即报即办、特事特办”,在合规基础上,简化受理流程,优先进行注册预评,优先安排注册会议,优先推送注册通知书,优先处理发行条款变更、重大事项排查等发行前流程,提高注册发行服务效率。
(三)积极发挥创新产品优势。发挥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结构化产品的优势作用,盘活企业存量。鼓励和支持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企业通过注册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并购票据等创新产品,募集资金通过投债联动的模式,为疫情时期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流动性问题,助力上下游产业整合。
二、延长企业注册和发行环节相关时限
(一)延长注册和备案有效期。对于2020年2月、3月已到期和将要到期的注册或备案项目,若有需要可将到期日延长至2020年3月末(即发行缴款日的设置不晚于2020年3月末)。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的企业,可进一步延期至2020年4月末。永续中票、资产支持票据等其他特别计算有效期的品种比照办理。后续将视情况和需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并调整相关安排。
(二)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机构注册(备案)反馈时限。按照国务院或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所在省份的具体复工时间计算反馈回复时间。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在10个(5个)工作日回复,在此期间豁免提交延迟反馈说明。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反馈时间延长的,不计入“累计 60个工作日”撤回注册文件的周期计算范畴。后续将视情况和需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并调整相关安排。
三、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注册发行各项工作
(一)注册发行材料通过线上报送。鼓励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等机构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孔雀开屏系统)线上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各项业务。如需线下报送项目材料,可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协会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其中,注册(备案)申报材料发送zhyz@nafmii.org.cn;发行业务材料发送fxz@nafmii.org.cn。相应纸质材料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
(二)注册会议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注册通知书线上领取。注册会议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按照既有规定和原则开展评议工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在注册会议后提交纸质项目档案材料的,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首次注册项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通过孔雀开屏系统线上领取《接受注册通知书》,内容包含注册通知书及注册发行相关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通过孔雀开屏系统确认企业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后可查看相关注册发行要求并领取注册通知书。
(三)簿记建档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簿记建档截止日或缴款日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2月1日的,请相关机构于2月3日对调整后的发行安排进行披露。其它项目如需调整发行安排,可结合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做好信息披露后进行调整。集中簿记建档业务要求另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关通知。
(四)B类主承可选择在本机构现场簿记建档。原需在集中簿记建档现场(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簿记建档业务的B类主承销商,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选择在符合内外部标准的本机构簿记建档现场,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参与簿记建档业务,并将簿记建档过程的音视频记录存档备查。
(五)利用网络、电话等形式办公及沟通。协会于2020年2月3日开始办公,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流程,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形式开展业务。如确需来访,请提前与协会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确认,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观察隔离期要求,做好个人防护要求。
四、稳妥开展存续期合规管理相关工作
(一)合理调整非定期信息披露时限。发行人因各地延期复工政策无法按约定或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的,可延期至复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二)稳妥做好年度报告等相关定期披露工作。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照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表的,应按照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
(三)灵活开展持有人会议召开相关工作。如非必须,鼓励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持有人会议,确需现场召开的,应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做好防护措施。前期已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公告,因各地延期复工政策而影响到原定流程的,召集人可视情况延期召开持有人会议。疫情期间,若发行人出现债券违约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持有人权益的突发情形,召集人可在有利于持有人权益保护的情形下,合理缩短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四)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回应市场需求。交易商协会建立存续期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各市场主体在存续期合规管理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协会相关部门联系。
五、切实做好存续期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一)各中介机构尽职履职,做好风险监测与风险防范。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应恪尽职守,积极做好风险监测、开展中介服务,特别是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服务,协助发行人及时制定偿付资金安排计划,协助偿付存在困难的发行人与持有人沟通,制定合理可行的处置措施。
(二)尽早安排偿付资金,协商多元化处置措施。发行人应提早筹备偿付资金,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付息兑付存在暂时困难的情况,发行人可与持有人协商采取多元化处置措施,采取调整债券基本偿付条款、调整偿付方式、对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置换等方式对债务融资工具进行重组,缓解短期流动性困难。
采用置换方式的,可在交易商协会履行特别注册程序后,向当期存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发出置换要约,通过非现金方式以新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置换存续债务融资工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报送:
李元傲 010-66538223;13439577286
注册会议:
韩璐 010-66538255;18610354788
发文服务:
刘悦 010-66539185;18513066562
项目发行:
徐聪 010-66538387;18810952136
市场创新:
马跃 010-66538331;18610317164
现场簿记:
王昊 010-57896559;13810372680(北金所)
信息披露和持有人会议:
许潇聿 010-66539084;13693536686
成 睿 010-66539156;13810096603
风险防范与处置:
王守璞 010-66539260;18600492106
陈 珊 010-66539131;15210888506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年2月3日
链接
官网未正式发布,全文来源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zt/kjyq/202002/t20200203_176051.html
9.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银行间市场二级交易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自律服务相关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2月4日
各市场参与者:
为坚决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银行间市场二级交易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自律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做市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提供流动性,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做市机构如确实受疫情影响而难以履行做市义务的,请提前将情况说明邮件发送至协会zuoshishang@nafmii.org.cn。对于特殊时期的做市业务评价,协会将按照有关政策精神灵活处理。
联系电话:010-66538072
二、如市场成员发生交易纠纷或发现违规交易行为需要向协会投诉举报,因疫情影响而不便传真发送的,可按照协会债券交易自律规则相关要求填写举报(投诉)表发送至wanghongjian@nafmii.org.cn,协会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
联系电话:010-66539259
三、对于拟备案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等需要线下报送备案材料的,可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协会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其中,备案材料发送crmti@nafmii.org.cn。相应纸质材料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相关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补充材料的,协会将按照有关政策精神予以灵活处理,切实便利市场成员业务开展。
联系电话:010-66538367
四、CRM市场参与者通过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简称综合平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备案及信息服务系统线上办理交易备案、CDS尝试报价等业务。各尝试报价机构自2月3日起恢复尝试报价业务,相关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通过综合平台报价的,可由报价业务负责人于报价日16:00前通过机构邮箱将报价信息发送至crmti@nafmii.org.cn。
联系电话:010-66538115
五、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创设机构通过综合平台凭证类产品创设备案及销售系统开展CRMW创设备案。相关创设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使用综合平台的,可通过机构邮箱发送相关备案材料及信息披露材料电子版扫描件至crmti@nafmii.org.cn,并于后续及时补充上传系统。协会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
联系电话:010-66539205/8367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CRMW创设机构优先选择本机构簿记建档现场开展簿记建档业务,北金所全程提供远程监测服务。对于部分不具备远程监测设备的创设机构,自行录音录像,并于簿记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影像资料寄送至北金所存档。具体参见《关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远程服务相关安排的通知》中“远程簿记服务”相关安排。
联系电话:010-57896722/57896873
七、市场机构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票据交易主协议》及其他标准文本,受疫情影响不便报送纸质备案材料的,可将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liuxinyu@nafmii.org.cn,相应纸质材料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
联系电话:010-6653811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结束日期另行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协会反馈。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年2月4日
链接
http://www.nafmii.org.cn/ggtz/tz/202002/t20200204_79336.html
10.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免收湖北地区会员及相关机构业务费用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2月7日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湖北地区会员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满足其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上海黄金交易所对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会员单位和银行间黄金询价参与机构,即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众联黄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金兰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珠宝金号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减免2020年度如下费用:
一是免收自营席位、代理席位的竞价合约(含国际板合约)、定价合约、询价合约(含国际板合约)等各项交易手续费;
二是免收年会费和席位使用费;
三是免收自营席位的出入库费、运保费和租借登记费;
四是免收自营席位的仓储费。
上述第一、三项费用免收期为本通知发布日日终结算后至2020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日终结算前。第四项费用免收期为2020年1月仓储费结算日日终结算后到2020年12月仓储费结算日日终结算前。
后续,上金所将进一步密切关注湖北地区会员单位的开工和业务进展情况,大力支持湖北地区会员抗击疫情,安全生产,平稳过渡。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20年2月7日
链接
https://www.sge.com.cn/jjsnotice/5146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