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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特刊 | 金融行业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政策汇编(一)

2020-02-10阅读量:1550

目 录

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20200131)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20200207)

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力做好辖区内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0129)

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0202)

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配合做好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的通知》(20200129)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20200130)

7.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126)

8.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20200203)

9.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20200203)

10.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201)

1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0201)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0207)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0207)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0207)

1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0207)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申请延长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事宜的指引》(20200204)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0〕29号

【发布日期】2020年1月31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月31日


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2/t20200201_370465.html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发文字号】银市场〔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7日

各发行人、承销机构、债券市场参与者:

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相关要求,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现就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各类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材料可通过网上报送

金融机构可通过邮件等方式发送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备案材料电子版,远程办理债券发行工作,金融市场司工作人员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

二、延长债券额度有效期

已核准或注册的债券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三、灵活安排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鼓励通过远程招标方式发行债券。债券招标发行技术支持部门要优化流程,在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基础上,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达现场的债券发行人提供便利,支持其开展债券远程招标发行工作。

(二)合理调整非定期披露信息的时限要求。发行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相关规定或者约定进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可延期披露。

(三)稳妥做好定期披露工作。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照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应提前发布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财务数据、主要监管指标情况等信息。资本补充债券、绿色以及双创金融债券等债券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的相关信息、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按照规定应披露的受托机构报告,若受疫情影响难以及时披露的,也应提前发布延期公告并说明预计可披露时间。

(四)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非现场形式开展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观察隔离期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四、积极支持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发行债券

对于金融机构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建立“绿色通道”,由专人对接相关工作,优先受理发行申请,简化核准、注册程序,提高发行审核工作效率。

五、相关联系方式

资本补充债券、普通金融债券、绿色及双创金融债券相关材料发送至jrzq@pbc.gov.cn,联系电话:010-66194432。

小微、三农金融债券相关材料发送至

scsxdc@pbc.gov.cn

联系电话:010-66194548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材料发送至

scsyspc@pbc.gov.cn

联系电话:010-66194409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相关材料发送至

scshbpjc@pbc.gov.cn

联系电话:010-6619412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结束日期另行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反馈。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2020年2月7日


链接

http://www.pbc.gov.cn/rmyh/105208/3969036/index.html




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力做好辖区内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月29日

辖区内各银行、财务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辖区内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落实落细防控措施,加大对疫情防控和首都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持力度,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和资金保障。现就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力做好辖区内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的资金支持

一是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辖区内各金融机构要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合理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涉及疫情防控、居民生活、交通运输等领域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加大对成员单位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

二是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为辖区内金融机构提供多层次流动性支持。分层次通过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满足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需求。辖区内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流动性需求,营业管理部将优先审批其再贴现申请,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贴现利率、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在线办理再贴现业务,已开通线上还款功能的机构原则上应通过线上进行还款。

三是有效利用北京市银企对接平台开展融资对接。辖区内各银行要积极通过北京市银企对接服务平台,加强与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融资对接,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疫情期间,鼓励辖区内各参与银行更多通过网络、电话方式实现对接,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建立资金拨付汇划“绿色通道”,确保各项疫情防控资金快速及时到位

一是开通紧急拨付“绿色通道”,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划拨。启动防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全力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快速、准确、安全拨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要做好国库代理支库的支持和保障工作,各国库代理支库要制定国库支付应急机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区县防疫资金的及时有效拨付,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及时汇划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二是全力保障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确保防控疫情各类资金汇划及时高效。开通小额支付系统“绿色通道”,春节假期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限额参数,保证大额救灾资金划拨到位。商业银行对抗击肺炎疫情急需开立核准类账户的,可“特事特办”,立即办理,后续向营业管理部报备。北京市实物票据交换、北京市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将于2020年2月3日恢复运行,正常开展业务办理。

三、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一是对于北京市有关部门和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辖区内银行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是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辖区内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是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是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五是各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是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备。

四、加强疫情期间各项金融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

一是保障现金供应安全充足,提升流通中现金整洁度。合理调拨发行基金,最大限度提高流通中新券比例,减少现金传播病毒风险。辖区内各商业银行要做好现金储存、业务办理场地、ATM机具等设备的消毒工作,鼓励对回笼现金消毒后再行配送或缴存发行库。对从北京市确定的救治定点医院及各医院发热门诊回笼的现金,切实做好防范措施,应在清点后单独保存,暂不对外支付。

二是做好疫情期间征信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银行加入企业征信服务创新试点。已启动企业征信服务创新试点的银行,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网银查询和自助查询获得征信服务。辖区内各银行要做好自助查询机的运行维护和定时消毒,保障疫情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查询服务不间断。

三是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辖区内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信息系统运维及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为金融服务提供安全可靠支撑。做好应急准备,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需及时向营业管理部报告,稳妥处置。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是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足额交存的前提下,暂时延缓对金融机构考核材料报送的监督检查。

二是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可正常登陆人民银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信息,系统信息及时性考核将充分考虑春节延期上班的影响。

三是2020年2月初,金融机构需要报送的风险监测报表可以延后报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是各金融机构如遇特殊及紧急情况,请及时与人行营业管理部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祖洁  68559036;  赵晓英  68559060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1月28日

链接

http://beijing.pbc.gov.cn/beijing/132024/3965581/index.html




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日

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精神,营业管理部将于2020年2月3日正常对外履职。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工作安排

(一) 同城票据交换时间安排。

2020年2月3日起,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以下简称交换业务)和北京市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正式恢复,交换场次及时间不变。

(二) 交换业务应急处理。

银行机构网点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办理交换业务的,应由本行其他网点或集中作业中心代理交换业务,并向营业管理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 报告流程。

如有暂停办理交换业务需求,各银行机构分行应汇总填写《暂停北京市票据交换业务报告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告表》),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分别于2020年2月2日12:00和2020年2月3日12:00前发送至zhifuxitong@126.com,《报告表》内容有变化的银行机构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营业管理部报告。

2. 应急处理。

营业管理部将通过科技信息平台和北京市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公布暂停交换业务的网点机构信息。未实现票据集中提回处理的银行机构,若暂停网点交换业务,由该行选定的其他网点代理交换提出及提回业务。已实现票据集中提回处理的银行机构,若暂停网点交换业务,由该行选定的其他网点代理交换提出业务。

2020年1月23日晚场提回的票据将统一传递至各银行机构集中作业中心或指定的代理交换网点。疫情防控期间,票据传递事宜请及时与银河润天速递公司联系。

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安排

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应及时查看清算总中心和营业管理部关于支付系统运行安排的自由格式报文,切实做好支付清算系统运维保障,强化系统运行监控、网络安全管理以及资金头寸管理,建立应急保障联系机制,确保防疫资金汇划及时高效。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交存款业务工作安排

疫情防控期间,在营业管理部开户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足额交存资金。营业管理部将适当延长各项交存款业务办理时限,并对每日办理柜台业务的机构进行统筹调度,以降低柜台人员聚集导致交叉感染的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交存款工作。

(一) 财政性存款交存安排。

截止日为2020年2月5日的财政性存款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20年2月10日。通过ACS综合前置子系统办理交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暂缓报送2020年1月末日计表,待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报送。

(二) 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安排。

截止日为2020年2月5日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业务,本期退回外汇准备金的机构应于2020年2月12日前报送考核资料;本期补交外汇准备金的机构在确保最迟2020年2月15日补交资金到账前提下,考核材料报送时限延长至2020年2月17日。

(三)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交存安排。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20年2月17日。

(四) 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安排。

截止日为2020年2月10日的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20年2月12日。

四、现金供应及管理安排

疫情防控期间,营业管理部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北京辖区内现金供应充足。各银行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

五、征信服务安排

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应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为公众通过自助查询机、网上银行进行征信查询提供必要保障。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各银行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各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六、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 各银行机构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战胜疫情为共同目标,确保支付清算、现金供应、交存款、征信查询等金融服务业务正常办理。

(二) 各银行机构应规范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扎实做好咨询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

(三) 各银行机构应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同城票据交换工作应急联系人机制。应急联系人名单(格式见附件2)于2020年2月3日12:00前发送至zhifuxitong@126.com,应急联系人应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及时协调和处理同城票据交换工作事宜。

营业管理部联系人:

货币信贷处:

孙昱、王畇润  68559389、68559961  

支付结算处:

陈崇、徐海勇  68559188、68559597  

货币金银处:

胡月、王超    88655251、88655283  

营业室:

车骅、李天懋   68559386、68559421  

清算中心:

李文姣、熊立红 68559693、68559516;

24小时值班电话 68559363  

银河润天速递公司:

鹿子平、王建波    58566122、58566153

附件1:暂停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报告表.xls

附件2:疫情防控期间交换工作应急联系人名单.xls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2月1日

链接

http://beijing.pbc.gov.cn/beijing/132024/3966057/index.html




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配合做好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月29日

上海市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海市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和上海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持力度,配合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的资金支持

一是支持涉及疫情防控和社会民生领域的信贷需求。辖内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力度,预留专项信贷资金,鼓励在定价方面给予优惠。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科研攻关、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领域的应急资金需求,要特事特办,开辟快速通道,执行快速审批流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要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支持,帮助其缓解经营压力。不得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

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债券发行需求。支持辖内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辖内承销商加大对上述领域企业发行债券的承销力度。

三是继续做好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线上备案工作。如需线下报送材料的,可先行通过电子形式发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上海总部)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相应纸质材料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相关投资者以及托管行、结算代理人等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补充材料的,上海总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精神予以灵活处理,切实便利市场主体业务开展。

四是有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支持。辖内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流动性需求的,上海总部将通过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给予满足。原则上不对再贴现票据类型、贴现企业、贴现利率和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上海分行要切实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流动性管理,提高同业拆借业务效率,在2020年2月3日前有应急交易需要的,可联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二、建立疫情防控支付服务保障

一是开通疫情防控紧急拨付“绿色通道”,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快速及时到位。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要组织辖内代理支库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应急响应机制,开通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在春节假期期间落实专人上岗,及时满足财政部门业务需求。全市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积极做好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及时到账。

二是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保障相关资金汇划及时高效。上海总部将继续做好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保障,保证系统7*24小时运行监控不间断。2020年1月25日至2月2日,开通小额支付系统“绿色通道”,期间放开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限额,辖内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限额参数,为大额救灾资金划拨提供快速通道。大额支付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节后首个对外服务的工作日顺延至2月3日。2月3日起,各支付系统按正常时序办理业务。上海同城票据交换停运时间调整为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并于2月3日恢复运行,正常办理票据提出和提回业务。

三是优化相关企业开户服务,强化支付服务保障。辖内金融机构应提升防疫物资生产、流通、采购及科研攻关企业的账户开户效率,为相关企业的贷款发放及资金收付提供账户开户便利。优先受理和提交与防疫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核准类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材料。及时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跨行防疫资金汇划,并及时办理有关资金的查询查复,确保资金及时入账。优化收单服务,重点做好财政、医院、公益及基本生活保障类商户的支付服务,快速响应商户需求。

三、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一是提高相关购付汇效率。辖内金融机构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审核材料。

二是暂免开立捐赠外汇账户。辖内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境内外支援疫情汇入外汇捐赠资金的入账和结汇手续。

三是取消相关事前和逐笔审核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是便利相关跨境融资。取消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借用外债限额,可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登记。

五是支持相关个人用汇需求。辖内金融机构要鼓励和协助客户通过网上和手机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是先行办理相关其他特殊外汇业务。辖内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事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报备。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实施时间由2020年2月1日调整至3月2日,各相关金融机构应于2020年2月28日20:00前按原有账户类型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年2月28日20:00至3月1日20:00期间,按照29号文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年3月2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报送有关数据。

四、完善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

一是保障现金供应安全充足。上海总部将继续合理调拨发行基金,统筹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辖内金融机构应继续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以保障病人家属、医务人员以及应急项目建设的人员工资和物资采购等方面对现金的需求。

二是提升流通中现金整洁度。辖内金融机构应做好金库、现金柜面、现金自助设备、现金清分设备、点钞机以及钞箱(袋)等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的现金尽量以原封新券为主,对回笼的现金采用紫外线、高温(烘箱)等方式消毒后再清点、交存。对医院等重点单位回笼的现金重点消毒后清点暂存,后统一处理。现金业务服务外包的金融机构要督促社会化清分企业按照要求做好相应消毒和防护工作。

三是做好征信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推进客户网银查询。辖内金融机构要做好服务场所和自助查询机的清洁消毒工作,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公众必要的征信查询需求

四是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上海总部将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辖内金融机构要继续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信息系统运维及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为金融服务提供安全可靠支撑。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系统运维安排和应急准备,如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及时向上海总部报告,并妥善处置。

五、其他有关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辖内金融机构应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方式提交关于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系统、支付系统、PISAS系统机构或操作员维护申请以及有关工作报告。对能通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CS)综合前置子系统或联网方式办理的业务,一律使用上述两种方式办理。执行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020年1月29日

链接

http://shanghai.pbc.gov.cn/fzhshanghai/113571/3965678/index.html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人民银行、外汇局省内各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加大对疫情防控和广东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持力度,全力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的资金支持

(一)支持涉及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特别利率优惠等措施,完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流动性供给。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要综合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满足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流动性需求。充分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导向作用,支持对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票据贴现进行专项再贴现。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

(三)充分发挥“粤信融”线上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服务功能。增加“抗疫贷款”功能模块,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对疫情防控企业融资需求的线上审批。加强与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融资对接。

二、畅通疫情防控资金的拨付汇划

(四)开通财政专项资金快速拨付绿色通道。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代理支库要强化国库、财政、商业银行互联互通机制,及时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需求。节假日期间国库会计核算岗位要配备足够人员随时待命,对于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实行特事特办,立即办理,保障各级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及时准确到位。

(五)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做好广东省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保障,确保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各金融机构要对本行支付业务系统安全运行、流动性管理等方面作出周密安排,确保资金汇路畅通、系统安全运行,保障大额疫情防控资金划拨到位。要及时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跨行疫情防控资金汇划和有关资金的查询查复,确保资金及时入账。要做好资金头寸管理,根据业务实际合理设置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保证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顺畅处理。

(六)开通中央银行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绿色通道。中央银行会计核算集中系统(ACS)各级营业网点柜台要开通专用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金融机构涉及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的各类业务,确保疫情防控资金“零延迟”调拨到位。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ACS综合前置子系统或支付系统线上办理再贷款、再贴现归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交存,普通转账、现金支取、账务核对等业务,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七)提高支付机构客户资金结算与划拨效率。各支付机构要加强与中国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的沟通,明确资金结算时间安排,确保各项支付业务资金的及时结算。对涉及疫情防控募捐、救灾物资等款项的业务,各支付机构不得晚于T+1日进行结算,鼓励各支付机构对此类紧急业务资金实行T+0结算。疫情防控期间,因办理涉及疫情防控募捐、救灾物资等款项业务可能引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余额大额变动或其他相关变动的,各支付机构可简化相关报告流程,在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邮件等方式向我行报告后先行办理,并于业务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向我行正式报告。

三、促进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的便利化

(八)便利外汇捐赠资金入账。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护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各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若受赠单位未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银行可直接为其结汇并入账。

(九)便利相关结售汇业务。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个人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可特事特办,采取特殊应急处置,相关证明材料可事后补充。

(十)便利相关跨境融资。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

(十一)便利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金融机构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十二)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金融机构应畅通线上业务办理渠道,提高线上服务效率,减少网点现场处理业务的情况。

(十三)先行办理相关其他特殊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备。

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

(十四)保障现金供应充足和回笼现金卫生。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要做好节假日期间的货币发行应急业务。合理调拨发行基金,增加原封新券投放,提高流通中现金整洁度。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现金使用测算,保证营业网点柜台及自助设备的现金供应,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对疫情物资采购单位的大额现金需求,特事特办,及时满足。做好现金回收环节的卫生管理,对从医院、农贸市场、公交企业回笼的现金,要区别装袋并作特殊标识,做好现金消毒后再行配送或缴存发行库。

(十五)做好征信服务工作。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做好自助查询机的运行维护和定时消毒,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必要的征信查询服务。通过多渠道、多样化手段对互联网、微信小程序征信查询进行宣传,引导企业和个人线上查询。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防控工作暂时未能按时还款的企业或个人,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核实处理,妥善化解纠纷。

(十六)优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要及时配合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需要,快速做好预算单位账户应急业务工作。对财政专项划拨资金、应急处置专项资金需要开立核准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开通绿色通道,立即办理。核准类单位银行账户需要办理疫情防控资金收付的,可于开户当日起,办理收付款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各金融机构可先报送有关账户材料的电子扫描版,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充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十七)做好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工作,保障疫情防控的相关资金快速准确拨付到位,基本国库服务有序开展。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根据国库系统运行相关要求,积极做好集中支付业务,全力满足预算单位的资金用款需求,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各国库业务经收处要做好经收工作安排,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及公告,引导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

五、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稳定

(十八)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跟踪报告。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监测分析和形势研判,主动跟踪疫情动态及其给信贷资金供求、信贷结构和信贷环境带来的新变化,及时做好应对工作,强化逆周期调节,加强信贷投放对地方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持作用。要加强辖区内贷款总量和结构的动态监测,密切关注辖区粮食、肉禽奶蛋、油料、鲜活农副产品等信贷投放和价格走势,深入分析贷款投向与物价变化的关系。

(十九)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密切跟踪疫情变化,分析监测疫情对经济金融安全稳定的影响。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督促金融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隐患。金融机构要结合疫情防控的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开展压力测试,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最高效率启动预案、及时有效应对风险。

(二十)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机房、网络、系统的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监控,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确保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六、其他有关事项

人民银行、外汇局省内各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应对疫情的政策措施,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遇到的新困难、提出的新诉求。如遇特殊及紧急情况,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灵活处理,特事特办,同时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反馈和报告。

请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区金融机构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赵俊豪020-81322210  李锋森020-81322243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0年1月30日

链接

http://guangzhou.pbc.gov.cn/guangzhou/129134/3965719/index.html





7.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银保监会

【发文字号】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年1月26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定期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

二、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26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8850&itemId=915





8.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银保监会人身险部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2月3日

【官网未正式登载全文】

第一,开辟理赔绿色通道,确保应赔尽赔快赔。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本着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特事特办、务实高效的原则,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出险的客户优先处理,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鼓励采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服务以及预付保险金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为出险客户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第二,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优化现有产品理赔标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支持各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第三,丰富产品供给,加大一线人员保障力度。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深入分析消费者真实保险需求,进一步增加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为其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对于向医护、疾控等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和媒体记者等赠送保险的,相关险种可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第二条限制。

第四,强化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销售行为管控,特别是加强营销员管理和网络宣传管理,严禁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严禁利用疫情诱导客户退旧买新,严禁开发设计缺乏定价基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严禁将保险产品扩展责任宣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

第五,加强疫情防控,维护稳健经营。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拜访,结合实际调整经营规划,加强现金流预测管理,确保满期给付和理赔资金充足,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六,做好信息报送,保持联络畅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于每周五下午15点前通过电子邮箱向人身险部报送与疫情相关的承保、理赔信息。

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8850&itemId=915






9.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发文字号】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3日

各发行人、各保荐人、各证券服务机构: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本着便利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近期发行监管工作作出相关安排,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对于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表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审查时限等与发行审核相关的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均暂缓计算。

二、防控疫情期间,为便利相关主体,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具体事项请与我部相关经办人员联系(可通过电话01088061216、 01088061199获取经办人员联系方式)。我部也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

三、防控疫情期间,相关主体如有问题需要沟通的,发行部工作人员将高效及时以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为相关主体服务,并及时查阅及时回复相关主体的信息。

四、发行人在准备相关文件、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对于发行监管具体工作中,有利于疫情防控的意见建议,请及时通过邮箱geyh@csrc.gov.cn或者传真01088061252、01088061644向我们反映。我们将及时认真研究,本着便利相关主体的原则,尽最大努力提供支持与服务。

五、我们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优化完善,并及时公告。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2020年2月3日

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jgb/gzdt/rcjgxx/202002/t20200203_370479.html






10.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金〔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附件下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xls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3/content_5474105.htm





1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1日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附件下载: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pdf

链接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1_3464830.htm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7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88.htm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7日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89.htm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7日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90.htm






1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发布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7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91.htm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申请延长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事宜的指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2月4日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借用外债平稳有序进行,稳定市场预期,现就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延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已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企业,如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外债发行的,可在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提出关于延长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请有关企业合理制定发行计划,做好相关工作。

链接

https://www.ndrc.gov.cn/fggz/lywzjw/wzgl/202002/t20200204_1219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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