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特刊 | 关于武汉病毒所申请药物“瑞得西韦”用途专利新解读
2020-02-10阅读量:1543根据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官网2月4日发布的消息,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生物安全大科学研究中心与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国家应急防控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双方(为叙述阅读方便,本文简称武汉病毒所)近期开展联合研究,在抑制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药物筛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相关研究成果以“Remdesivir and chloroquine effectively inhibit the recently emerged novel coronavirus (2019-nCoV) in vitro”(《瑞得西韦和磷酸氯喹能在体外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为题,发表在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学术期刊Cell Research(《细胞研究》)上。为服务于疫情防控,合作双方联合声明:在上述两种具有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作用的药物中,双方对国内已经上市并能够完全实现自主供应的药物磷酸氯喹,不申请相关专利,以鼓励相关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双方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
目前,就有关武汉病毒所这一专利申请的可行性、授权概率和后期影响已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新药瑞得西韦在武汉进行随机双盲对照实验后,世界卫生组织表示了高度认可。笔者根据现掌握的相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国际惯例,作出以下新的解读:
一、武汉病毒所是否能申请药物瑞得西韦新用途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药物专利也有3种类型:(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在药物发明专利中,又分为产品专利、方法专利和用途专利3小类,其中,药物的用途专利是指对已知药物发现了某一不为人知的新用途时,针对这一用途本身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一般认为,用途专利在本质上属于方法专利,区分于药物制备方法。
据相关资料记载,美国吉利德公司作为瑞得西韦(Remdesivir) 药物的研发者,其申请的是药物发明专利和该药物在抗埃博拉病毒以及一般冠状病毒方面的药物用途专利,属于上游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武汉病毒所新发现瑞得西韦(Remdesivir)可以用于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就此申请该药物的新用途专利,即申请请求保护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是基于该药物已有上游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新的衍生专利,属于外围和下游专利。也就是说,武汉病毒所申请的这个专利属于从属专利,吉利德公司已有的上述专利是基本专利。
众所周知,同一个药物可以同时或者先后申请并获得多个专利,发现老药物新用途后申请用途专利即为其中一种情形。如果武汉病毒所是世界上最先发现药物瑞得西韦可以应用于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新用途,也就是说,药物瑞得西韦除已知用来抗埃博拉病毒及一般冠状病毒外,现在新发现可以用于抗世界上新近出现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说,武汉病毒所可以依照《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国际惯例,就美国吉利德公司旗下的药物瑞得西韦(Remdesivir)申请请求保护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用途的专利。
二、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得西韦新用途专利能否被授权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武汉病毒所的相关申请能否获得授权,关键要看其申请保护的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用途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目前,吉利德公司在刚果(金)开展瑞得西韦治疗埃博拉出血热的Ⅱ和Ⅲ期临床研究,其先期提交的公开号为CN108348526A的专利申请,已经公开了瑞得西韦用于治疗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用途,其说明书实施例45明确公开了瑞得西韦抗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冠状病毒(SARS-CoV)的用途。因此,对武汉病毒所的相关申请请求保护的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用途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能否获得授权,存在不同看法也是可以理解的。
因目前武汉病毒所的相关申请文件尚未公开,手头也没有美国吉利德公司先期提交的公开号为CN108348526A的申请文件。因此,笔者只能暂且根据目前已知的有限资料和实际情况,依照《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国际惯例进行分析。
审查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准,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主要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
首先,关于武汉病毒所申请的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用途专利的新颖性判断。虽然吉利德公司在先期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已经公开了瑞得西韦用于抗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用途,其说明书实施例45还明确公开了瑞得西韦抗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冠状病毒(SARS-CoV)的用途。但是,此次武汉爆发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之前在世界上并没有被发现并公开过,与前者属于上下位概念的关系。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已公开的上位概念并不妨碍对下位概念新颖性的判断。基于此,无论是吉利德公司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均不会对本次疫情中出现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有所限定和要求。因此,可以初步判断,武汉病毒所申请的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其次,关于武汉病毒所申请的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用途专利的创造性和实用性判断。鉴于目前武汉病毒所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具体范围、实证数据等内容都没有公开,因此尚难以对该申请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有针对性的准确判断,有待于进入专利公开阶段再进一步分析评判。但值得关注的是,为了证明该申请专利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重点是需要提供充分且具体的临床试验数据支持。鉴于国外医学领域也在同步进行该药品针对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临床试验,我国相关的研发和试验还需要加快速度,走到前面,争取获得专利方面的公开优先性。
另一方面,假如吉利德公司将相关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就是限定为“用于治疗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该申请本身存在因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可能被驳回的风险。而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得西韦新用途专利所申请专利保护范围要明显具体很多,获得授权的可能性就更大。
当然,考虑到作为国际医药巨头的吉利德公司对瑞得西韦的基础专利申请也具有较为全面的覆盖性,其势必会围绕专利保护作出相应的防御措施,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大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用途专利获得批准的难度。
三、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得西韦新用途专利的价值何在
首先,药物产品和方法专利的权利人申请药物新用途专利,除了可以扩大该专利药品的适用症,增加该专利药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益之外,其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他人对该项新用途申请专利,导致药物产品和方法专利的权利人无法声明(即在药品说明书的产品用途项中明确标明)可将其药物产品用于该项新用途。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得西韦新用途专利的价值在于:假如武汉病毒所不申请该项新用途专利,吉利德公司就有可能会抢注该项新用途专利,并且很可能根据药物科学研究迅速扩展其用途专利的范围,将其覆盖到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领域,给中国政府允许医疗机构使用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治疗造成被动。如果武汉病毒所申请该项新用途专利获得授权,则美国吉利德公司要将药物瑞得西韦用于抗2019新冠病毒的治疗,就必须获得武汉病毒所就该项新用途专利的许可,尽管这种许可本身存在需要交叉许可的情况,也会给中国政府和相关制药企业增加与吉利德公司关于瑞得西韦药物许可使用的谈判筹码,避免专利持有者携专利要挟而产生的肆意抬价行为,为促进药品定价的合理化提供主动权。
其次,根据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下,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在世界卫生组织已经确定并宣布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情况下,如果中国政府和相关制药企业与吉利德公司达不成许可意向,或如果价太高、量不够,中国政府可以对该特效药实施强制许可,不经吉利德公司授权,许可中国制药企业对瑞得西韦药品进行仿制。
还有,根据我国《专利法》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药品专利从申请、授权到临床用药尚需很长一段时间。而此次疫情来势汹汹,疫情控制时间紧迫,各方面情况都在变化之中。武汉病毒所申请药物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用途专利的行为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虽然该项申请能否获得授权还需进一步研判与评估,但若该项申请一旦获得授权,对目前疫情防控中使用药物瑞得西韦的可行性以及国家对该药品使用的话语权等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
教授点评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肖志远教授点评:强制许可在我国尚无先例,此次新冠肺炎治疗是否会考虑引入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可能性较小,网络报道美国公司发函询问国内药厂生产中间体的能力,说明已经有专利许可意向,强制许可仅仅针对公共健康危机供应不足的情况。对当前的武汉病毒所专利申请一事,专业执业律师做些研究分析是有价值的,并且对律师来说,热点事件有声音,难点问题有观点,对律所来说非常好,能培养锻炼新人、提高律师的法理分析能力。
肖志远 ,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学术顾问。
教授点评二
烟台大学刘经靖教授点评:为及时有效战胜2019新型冠状病毒,生物医药科技领域相关药物的研发也备受瞩目,由此也带来了诸多医药知识产权问题。武汉病毒研究所前期研究发现了美国专利药品瑞得西韦(Remdesivir)在新型冠状病毒方面的治疗效果,并基于专利布局的角度,及时对瑞得西韦的外围衍生性用途专利展开申请,这对于争取我国在冠状病毒控制领域的专利发言权,为相关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提供药物市场竞争优势等都具有积极意义。当然该用途专利的获批和应用还需要进一步的临床研究支撑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支持。
刘经靖,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山东省首批法学研究领军人才、省司法行政智库专家,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学术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