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特刊 | 武汉病毒所为何可以申报“瑞德西韦(Remdesivir)”用途专利
2020-02-06阅读量:1481新春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引发的疫情肆虐着华夏大地。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数不断攀升,我国乃至海外各大科研机构、院校都在纷纷寻求有效治疗药物。近日,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针对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药物筛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发现瑞德西韦(Remdesivir)能在体外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将该用途申请了专利,并将通过PCT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
瑞德西韦是美国吉利德科学公司的一种在研药品,作为一种核苷类似物,其具有抗病毒活性。吉利德科学公司于1987年6月22日成立,是一家以研究为基础的生物制药公司,该公司的产品组合和研究药物管道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即艾滋病(HIV / AIDS)、肝脏疾病、癌症、炎症和呼吸系统疾病以及心血管疾病的治疗,其产品包括AmBisome,Atripla等。
众所周知,西方国家尤其是医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重视,吉利德公司当然不会例外,其针对瑞德西韦药物,围绕化合物结构、制备方法、用途和晶型,在中国也进行了专利布局。例如:
化合物结构专利CN103052631B、CN105343098B
用途专利申请CN107073005A、CN108348526A
制备方法专利申请CN107074902A
晶型专利申请CN110636884A等。
根据武汉病毒所的官方声明:“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德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
由于武汉病毒所的专利申请刚刚提交,还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及权利要求,但是该声明非常明确地说明了申请发明的内容是:“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也就是说,武汉病毒所申请的是瑞德西韦化合物的新用途,不是化合物本身(当然,瑞德西韦已经获得授权,任何人也不可能再获得专利了)。
已知药品的新用途可以申请专利,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均属于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规操作。
瑞德西韦是核苷类似物,目前在刚果(金)开展治疗埃博拉出血热的Ⅱ和Ⅲ期临床研究。虽然吉利德公司先期提交的公开号为CN108348526A的专利申请已经公开了瑞德西韦用于治疗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用途,并且在其说明书实施例45明确公开了其治疗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冠状病毒(SARS-CoV)。但此次武汉爆发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之前在世界上没有被发现并公开过,用瑞德西韦抗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药品的新应用、新用途,所以当然可以申请专利。
至于武汉病毒所申请的专利最终是否可以获得授权,还需要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后,该专利申请的命运无非两种:授权和驳回。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那么不用多说,尘归尘,土归土,结果就是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一样。
而如果该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得以授权,则武汉病毒所自然合法拥有了瑞德西韦新用途的专利权,任何其他人(包括吉利德公司)未经许可都不得实施该专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实施仅仅指的是该专利要求保护的新用途,而不包括化合物本身及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因为吉利德公司已经在中国获得了化合物结构专利的授权,该专利属于瑞德西韦的基础和核心专利,武汉病毒所要实施抗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还必须获得吉利德公司的许可,因为新用途专利的实施根本绕不开基础的化合物专利。
那么,武汉病毒所的新用途专利价值何在呢?它对吉利德公司的基础专利有抗衡作用吗?可以肯定地说,医药新用途专利自有其价值,但价值肯定不如基础化合物专利的价值大。具体而言,吉利德公司可以合法生产瑞德西韦,但如果要生产专门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瑞德西韦(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在其药品包装上注明其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就会落入武汉病毒所的用途专利(如果获得授权)的保护范围,这就必须得到武汉病毒所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对武汉病毒所用途专利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