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特刊 | 金融行业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政策汇编
2020-02-05阅读量:1432目 录
1.20200126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20200203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
3.20200128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4.20200129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力做好辖区内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的通知》
5.20200202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6.20200129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配合做好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的通知》
7.20200130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8.20200131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9.20200201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0.2020020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
11.20200201 基金业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12.2020020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
13.20200202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14.20200202 全国股转公司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调整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15.20200202 全国股转公司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调整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16.20200202 中国结算公司《关于临时调整账户类、登记存管类及协助执法类服务业务安排的通知》
17.20200203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
1.20200126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银保监会
【发文字号】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年1月26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定期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
二、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020年1月26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8850&itemId=915
2.20200203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银保监会人身险部
【发文字号】官网未正式登载全文
【发布日期】2020年2月3日
第一,开辟理赔绿色通道,确保应赔尽赔快赔。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本着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特事特办、务实高效的原则,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出险的客户优先处理,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鼓励采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服务以及预付保险金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为出险客户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第二,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优化现有产品理赔标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支持各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第三,丰富产品供给,加大一线人员保障力度。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深入分析消费者真实保险需求,进一步增加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为其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对于向医护、疾控等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和媒体记者等赠送保险的,相关险种可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第二条限制。
第四,强化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销售行为管控,特别是加强营销员管理和网络宣传管理,严禁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严禁利用疫情诱导客户退旧买新,严禁开发设计缺乏定价基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严禁将保险产品扩展责任宣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
第五,加强疫情防控,维护稳健经营。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拜访,结合实际调整经营规划,加强现金流预测管理,确保满期给付和理赔资金充足,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六,做好信息报送,保持联络畅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于每周五下午15点前通过电子邮箱向人身险部报送与疫情相关的承保、理赔信息。
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8850&itemId=915
3.2020012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月28日
各市场参与者:
为坚决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交易商协会将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制定有针对性的业务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日常业务正常开展。 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 定期对办公场所相关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办公场所卫生防疫管理。
二、 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
1.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等机构可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孔雀开屏系统)线上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各项业务。如需线下报送项目材料的,可以电子版形式发送,交易商协会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其中,注册(备案)申 报 材 料 发 送 zhyz@nafmii.org.cn ; 发 行 业 务 材 料 发 送fxz@nafmii.org.cn。相应纸质材料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 相关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等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补充注册发行材料的, 交易商协会将按照有关政策精神予以灵活处理,切实便利市场成员业务开展。
2.注册会议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按照既有规定和原则开展评议工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在注册会议后提交纸质项目档案材料的,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首次注册项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可通过孔雀开屏系统线上领取《接受注册通知书》。
3.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簿记建档截止日或缴款日原定于 2020年 1 月 31 日、 2 月 1 日的,请相关机构于 2 月 3 日对调整后的发行安排进行披露。其它项目如需调整发行安排的,可结合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做好信息披露后进行调整。集中簿记建档业务要求另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关通知。
4.原需在集中簿记建档现场(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簿记建档业务的 B 类主承销商,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选择在符合内外部标准的本机构簿记建档现场,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参与簿记建档业务,并将簿记建档过程的音视频记录存档备查。
5.对注册地在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以及债务融资工具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 交易商协会将建立注册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直接债务融资服务工作。
三、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1.存续债务融资工具的付息日、兑付日在 2020 年 1 月 31日、 2 月 1 日的,顺延至 2 月 3 日进行付息和兑付。
2.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及相关方在春节法定假期期间有信息披露需求的,顺延至 2020 年 2 月 3 日挂网披露。
3.节前已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公告,因春节法定节假日延长而影响到原定流程的,召集人可视情况延期召开持有人会议。疫情期间建议尽量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确需现场召开的, 应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四、 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交易商协会将积极做好各项会员服务工作,保障好会员权益。交易商协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要求,全力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日期另行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交易商协会反馈。
特此通知。
假日期间应急联系方式: 010-66539200
非节假日服务支持热线: 010-66539001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年1月28日
链接
http://www.nafmii.org.cn/zdgz/202001/t20200128_79335.html
4.20200129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力做好辖区内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发布时间2020年1月29日
辖区内各银行、财务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辖区内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落实落细防控措施,加大对疫情防控和首都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持力度,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和资金保障。现就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力做好辖区内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的资金支持
一是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辖区内各金融机构要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合理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涉及疫情防控、居民生活、交通运输等领域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加大对成员单位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
二是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为辖区内金融机构提供多层次流动性支持。分层次通过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满足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需求。辖区内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流动性需求,营业管理部将优先审批其再贴现申请,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贴现利率、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在线办理再贴现业务,已开通线上还款功能的机构原则上应通过线上进行还款。
三是有效利用北京市银企对接平台开展融资对接。辖区内各银行要积极通过北京市银企对接服务平台,加强与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融资对接,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疫情期间,鼓励辖区内各参与银行更多通过网络、电话方式实现对接,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建立资金拨付汇划“绿色通道”,确保各项疫情防控资金快速及时到位
一是开通紧急拨付“绿色通道”,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划拨。启动防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全力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快速、准确、安全拨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要做好国库代理支库的支持和保障工作,各国库代理支库要制定国库支付应急机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区县防疫资金的及时有效拨付,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及时汇划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二是全力保障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确保防控疫情各类资金汇划及时高效。开通小额支付系统“绿色通道”,春节假期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限额参数,保证大额救灾资金划拨到位。商业银行对抗击肺炎疫情急需开立核准类账户的,可“特事特办”,立即办理,后续向营业管理部报备。北京市实物票据交换、北京市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将于2020年2月3日恢复运行,正常开展业务办理。
三、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一是对于北京市有关部门和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辖区内银行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是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辖区内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是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是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五是各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是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备。
四、加强疫情期间各项金融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
一是保障现金供应安全充足,提升流通中现金整洁度。合理调拨发行基金,最大限度提高流通中新券比例,减少现金传播病毒风险。辖区内各商业银行要做好现金储存、业务办理场地、ATM机具等设备的消毒工作,鼓励对回笼现金消毒后再行配送或缴存发行库。对从北京市确定的救治定点医院及各医院发热门诊回笼的现金,切实做好防范措施,应在清点后单独保存,暂不对外支付。
二是做好疫情期间征信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银行加入企业征信服务创新试点。已启动企业征信服务创新试点的银行,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网银查询和自助查询获得征信服务。辖区内各银行要做好自助查询机的运行维护和定时消毒,保障疫情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查询服务不间断。
三是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辖区内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信息系统运维及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为金融服务提供安全可靠支撑。做好应急准备,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需及时向营业管理部报告,稳妥处置。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是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足额交存的前提下,暂时延缓对金融机构考核材料报送的监督检查。
二是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可正常登陆人民银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信息,系统信息及时性考核将充分考虑春节延期上班的影响。
三是2020年2月初,金融机构需要报送的风险监测报表可以延后报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是各金融机构如遇特殊及紧急情况,请及时与人行营业管理部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祖洁 68559036; 赵晓英 68559060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1月28日
链接
http://beijing.pbc.gov.cn/beijing/132024/3965581/index.html
5.20200202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日
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精神,营业管理部将于2020年2月3日正常对外履职。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工作安排
(一) 同城票据交换时间安排。
2020年2月3日起,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以下简称交换业务)和北京市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正式恢复,交换场次及时间不变。
(二) 交换业务应急处理。
银行机构网点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办理交换业务的,应由本行其他网点或集中作业中心代理交换业务,并向营业管理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报告流程。
如有暂停办理交换业务需求,各银行机构分行应汇总填写《暂停北京市票据交换业务报告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告表》),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分别于2020年2月2日12:00和2020年2月3日12:00前发送至zhifuxitong@126.com,《报告表》内容有变化的银行机构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营业管理部报告。
2.应急处理。
营业管理部将通过科技信息平台和北京市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公布暂停交换业务的网点机构信息。未实现票据集中提回处理的银行机构,若暂停网点交换业务,由该行选定的其他网点代理交换提出及提回业务。已实现票据集中提回处理的银行机构,若暂停网点交换业务,由该行选定的其他网点代理交换提出业务。
2020年1月23日晚场提回的票据将统一传递至各银行机构集中作业中心或指定的代理交换网点。疫情防控期间,票据传递事宜请及时与银河润天速递公司联系。
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安排
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应及时查看清算总中心和营业管理部关于支付系统运行安排的自由格式报文,切实做好支付清算系统运维保障,强化系统运行监控、网络安全管理以及资金头寸管理,建立应急保障联系机制,确保防疫资金汇划及时高效。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交存款业务工作安排
疫情防控期间,在营业管理部开户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足额交存资金。营业管理部将适当延长各项交存款业务办理时限,并对每日办理柜台业务的机构进行统筹调度,以降低柜台人员聚集导致交叉感染的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交存款工作。
(一) 财政性存款交存安排。
截止日为2020年2月5日的财政性存款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20年2月10日。通过ACS综合前置子系统办理交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暂缓报送2020年1月末日计表,待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报送。
(二) 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安排。
截止日为2020年2月5日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业务,本期退回外汇准备金的机构应于2020年2月12日前报送考核资料;本期补交外汇准备金的机构在确保最迟2020年2月15日补交资金到账前提下,考核材料报送时限延长至2020年2月17日。
(三)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交存安排。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20年2月17日。
(四) 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安排。
截止日为2020年2月10日的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20年2月12日。
四、现金供应及管理安排
疫情防控期间,营业管理部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北京辖区内现金供应充足。各银行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
五、征信服务安排
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应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为公众通过自助查询机、网上银行进行征信查询提供必要保障。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各银行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各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六、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 各银行机构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战胜疫情为共同目标,确保支付清算、现金供应、交存款、征信查询等金融服务业务正常办理。
(二) 各银行机构应规范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扎实做好咨询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
(三) 各银行机构应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同城票据交换工作应急联系人机制。应急联系人名单(格式见附件2)于2020年2月3日12:00前发送至zhifuxitong@126.com,应急联系人应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及时协调和处理同城票据交换工作事宜。
营业管理部联系人:
货币信贷处:
孙昱、王畇润 68559389、68559961
支付结算处:
陈崇、徐海勇 68559188、68559597
货币金银处:
胡月、王超 88655251、88655283
营业室:
车骅、李天懋 68559386、68559421
清算中心:
李文姣、熊立红 68559693、68559516;
24小时值班电话 68559363
银河润天速递公司:
鹿子平、王建波 58566122、58566153
附件1:暂停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报告表.xls
附件2:疫情防控期间交换工作应急联系人名单.xls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2月1日
链接
http://beijing.pbc.gov.cn/beijing/132024/3966057/index.html
6.20200129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配合做好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月29日
上海市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海市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和上海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持力度,配合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的资金支持
一是支持涉及疫情防控和社会民生领域的信贷需求。辖内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力度,预留专项信贷资金,鼓励在定价方面给予优惠。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科研攻关、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领域的应急资金需求,要特事特办,开辟快速通道,执行快速审批流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要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支持,帮助其缓解经营压力。不得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
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债券发行需求。支持辖内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辖内承销商加大对上述领域企业发行债券的承销力度。
三是继续做好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线上备案工作。如需线下报送材料的,可先行通过电子形式发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上海总部)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相应纸质材料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相关投资者以及托管行、结算代理人等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补充材料的,上海总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精神予以灵活处理,切实便利市场主体业务开展。
四是有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支持。辖内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流动性需求的,上海总部将通过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给予满足。原则上不对再贴现票据类型、贴现企业、贴现利率和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上海分行要切实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流动性管理,提高同业拆借业务效率,在2020年2月3日前有应急交易需要的,可联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二、建立疫情防控支付服务保障
一是开通疫情防控紧急拨付“绿色通道”,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快速及时到位。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要组织辖内代理支库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应急响应机制,开通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在春节假期期间落实专人上岗,及时满足财政部门业务需求。全市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积极做好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及时到账。
二是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保障相关资金汇划及时高效。上海总部将继续做好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保障,保证系统7*24小时运行监控不间断。2020年1月25日至2月2日,开通小额支付系统“绿色通道”,期间放开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限额,辖内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限额参数,为大额救灾资金划拨提供快速通道。大额支付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节后首个对外服务的工作日顺延至2月3日。2月3日起,各支付系统按正常时序办理业务。上海同城票据交换停运时间调整为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并于2月3日恢复运行,正常办理票据提出和提回业务。
三是优化相关企业开户服务,强化支付服务保障。辖内金融机构应提升防疫物资生产、流通、采购及科研攻关企业的账户开户效率,为相关企业的贷款发放及资金收付提供账户开户便利。优先受理和提交与防疫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核准类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材料。及时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跨行防疫资金汇划,并及时办理有关资金的查询查复,确保资金及时入账。优化收单服务,重点做好财政、医院、公益及基本生活保障类商户的支付服务,快速响应商户需求。
三、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一是提高相关购付汇效率。辖内金融机构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审核材料。
二是暂免开立捐赠外汇账户。辖内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境内外支援疫情汇入外汇捐赠资金的入账和结汇手续。
三是取消相关事前和逐笔审核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是便利相关跨境融资。取消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借用外债限额,可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登记。
五是支持相关个人用汇需求。辖内金融机构要鼓励和协助客户通过网上和手机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是先行办理相关其他特殊外汇业务。辖内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事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报备。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实施时间由2020年2月1日调整至3月2日,各相关金融机构应于2020年2月28日20:00前按原有账户类型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年2月28日20:00至3月1日20:00期间,按照29号文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年3月2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报送有关数据。
四、完善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
一是保障现金供应安全充足。上海总部将继续合理调拨发行基金,统筹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辖内金融机构应继续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以保障病人家属、医务人员以及应急项目建设的人员工资和物资采购等方面对现金的需求。
二是提升流通中现金整洁度。辖内金融机构应做好金库、现金柜面、现金自助设备、现金清分设备、点钞机以及钞箱(袋)等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的现金尽量以原封新券为主,对回笼的现金采用紫外线、高温(烘箱)等方式消毒后再清点、交存。对医院等重点单位回笼的现金重点消毒后清点暂存,后统一处理。现金业务服务外包的金融机构要督促社会化清分企业按照要求做好相应消毒和防护工作。
三是做好征信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推进客户网银查询。辖内金融机构要做好服务场所和自助查询机的清洁消毒工作,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公众必要的征信查询需求。
四是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上海总部将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辖内金融机构要继续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信息系统运维及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为金融服务提供安全可靠支撑。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系统运维安排和应急准备,如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及时向上海总部报告,并妥善处置。
五、其他有关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辖内金融机构应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方式提交关于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系统、支付系统、PISAS系统机构或操作员维护申请以及有关工作报告。对能通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CS)综合前置子系统或联网方式办理的业务,一律使用上述两种方式办理。执行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020年1月29日
链接
http://shanghai.pbc.gov.cn/fzhshanghai/113571/3965678/index.html
7.20200130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人民银行、外汇局省内各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加大对疫情防控和广东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持力度,全力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的资金支持
(一)支持涉及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特别利率优惠等措施,完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流动性供给。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要综合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满足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流动性需求。充分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导向作用,支持对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票据贴现进行专项再贴现。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
(三)充分发挥“粤信融”线上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服务功能。增加“抗疫贷款”功能模块,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对疫情防控企业融资需求的线上审批。加强与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融资对接。
二、畅通疫情防控资金的拨付汇划
(四)开通财政专项资金快速拨付绿色通道。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代理支库要强化国库、财政、商业银行互联互通机制,及时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需求。节假日期间国库会计核算岗位要配备足够人员随时待命,对于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实行特事特办,立即办理,保障各级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及时准确到位。
(五)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做好广东省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保障,确保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各金融机构要对本行支付业务系统安全运行、流动性管理等方面作出周密安排,确保资金汇路畅通、系统安全运行,保障大额疫情防控资金划拨到位。要及时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跨行疫情防控资金汇划和有关资金的查询查复,确保资金及时入账。要做好资金头寸管理,根据业务实际合理设置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保证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顺畅处理。
(六)开通中央银行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绿色通道。中央银行会计核算集中系统(ACS)各级营业网点柜台要开通专用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金融机构涉及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的各类业务,确保疫情防控资金“零延迟”调拨到位。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ACS综合前置子系统或支付系统线上办理再贷款、再贴现归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交存,普通转账、现金支取、账务核对等业务,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七)提高支付机构客户资金结算与划拨效率。各支付机构要加强与中国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的沟通,明确资金结算时间安排,确保各项支付业务资金的及时结算。对涉及疫情防控募捐、救灾物资等款项的业务,各支付机构不得晚于T+1日进行结算,鼓励各支付机构对此类紧急业务资金实行T+0结算。疫情防控期间,因办理涉及疫情防控募捐、救灾物资等款项业务可能引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余额大额变动或其他相关变动的,各支付机构可简化相关报告流程,在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邮件等方式向我行报告后先行办理,并于业务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向我行正式报告。
三、促进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的便利化
(八)便利外汇捐赠资金入账。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护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各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若受赠单位未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银行可直接为其结汇并入账。
(九)便利相关结售汇业务。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个人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可特事特办,采取特殊应急处置,相关证明材料可事后补充。
(十)便利相关跨境融资。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
(十一)便利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金融机构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十二)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金融机构应畅通线上业务办理渠道,提高线上服务效率,减少网点现场处理业务的情况。
(十三)先行办理相关其他特殊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备。
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
(十四)保障现金供应充足和回笼现金卫生。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要做好节假日期间的货币发行应急业务。合理调拨发行基金,增加原封新券投放,提高流通中现金整洁度。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现金使用测算,保证营业网点柜台及自助设备的现金供应,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对疫情物资采购单位的大额现金需求,特事特办,及时满足。做好现金回收环节的卫生管理,对从医院、农贸市场、公交企业回笼的现金,要区别装袋并作特殊标识,做好现金消毒后再行配送或缴存发行库。
(十五)做好征信服务工作。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做好自助查询机的运行维护和定时消毒,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必要的征信查询服务。通过多渠道、多样化手段对互联网、微信小程序征信查询进行宣传,引导企业和个人线上查询。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防控工作暂时未能按时还款的企业或个人,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核实处理,妥善化解纠纷。
(十六)优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要及时配合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需要,快速做好预算单位账户应急业务工作。对财政专项划拨资金、应急处置专项资金需要开立核准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开通绿色通道,立即办理。核准类单位银行账户需要办理疫情防控资金收付的,可于开户当日起,办理收付款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各金融机构可先报送有关账户材料的电子扫描版,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充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十七)做好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工作,保障疫情防控的相关资金快速准确拨付到位,基本国库服务有序开展。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根据国库系统运行相关要求,积极做好集中支付业务,全力满足预算单位的资金用款需求,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各国库业务经收处要做好经收工作安排,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及公告,引导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
五、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稳定
(十八)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跟踪报告。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监测分析和形势研判,主动跟踪疫情动态及其给信贷资金供求、信贷结构和信贷环境带来的新变化,及时做好应对工作,强化逆周期调节,加强信贷投放对地方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持作用。要加强辖区内贷款总量和结构的动态监测,密切关注辖区粮食、肉禽奶蛋、油料、鲜活农副产品等信贷投放和价格走势,深入分析贷款投向与物价变化的关系。
(十九)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密切跟踪疫情变化,分析监测疫情对经济金融安全稳定的影响。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督促金融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隐患。金融机构要结合疫情防控的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开展压力测试,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最高效率启动预案、及时有效应对风险。
(二十)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机房、网络、系统的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监控,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确保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六、其他有关事项
人民银行、外汇局省内各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应对疫情的政策措施,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遇到的新困难、提出的新诉求。如遇特殊及紧急情况,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灵活处理,特事特办,同时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反馈和报告。
请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区金融机构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
赵俊豪020-81322210
李锋森020-81322243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0年1月30日
链接
http://guangzhou.pbc.gov.cn/guangzhou/129134/3965719/index.html
8.2020013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0〕29号
【发布日期】2020年1月31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2020年1月31日
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2/t20200201_370465.html
9.20200201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金〔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附件下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xls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3/content_5474105.htm
10.2020020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深证上〔2020〕67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1日
各市场参与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发生以来,深交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国证监会工作安排,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把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当前最重要工作,多方协调、迅速行动,充分发挥交易所作为市场组织者、监管者、服务者职能作用,深入了解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实际困难,多措并举、协作联动,以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深交所按照一切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一切有利于促进深市平稳运行的原则,加强业务支持和服务保障,针对特殊时期市场主体实际需求作出相应安排,改进市场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操作安排,落实落细防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提供有弹性、有温度的一线监管和市场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促进市场各项业务稳定运行,保障广大市场参与者健康安全,与市场各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助力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
现将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
一是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本所公司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二是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本所将按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三是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相关时限。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相关要求,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并购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四是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网上投资者说明会。鼓励上市公司依规通过网络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或者年度业绩说明会,介绍公司经营情况,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本所将为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五是鼓励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上市公司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本所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网络投票服务费用。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如确需现场召开股东大会,应做好会议组织保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健康安全。六是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将作为年度信息披露考核重要评价指标。
二、股票发行承销业务和上市培育服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股票发行上市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原则上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所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二是取消疫情防控期间上市仪式现场环节。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本所与发行人的上市协议通过邮寄方式签署;支持发行人疫情影响消除后在本所补办上市仪式。三是减轻湖北省上市公司费用负担。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四是持续做好市场培育和服务工作。通过上市通APP线上咨询、远程视频、在线培训等方式做好市场培育,积极提供便利化、专业化、针对性市场服务。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三、固定收益业务
一是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疫情防控期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参与主体因疫情防控在审核、发行、上市、挂牌转让、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本所固定收益部沟通联系。二是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本所将按照财政部相关部署,根据湖北省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建立发行审核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三是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已取得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文件,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四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相关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原需向本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如审核项目封卷材料、发行申请材料、律师发行鉴证意见、承销总结报告等)的,可以电子版文件形式先行发送,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五是支持发行人及管理人等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工作。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按规定期限披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本所正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部分债券发行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托管人等因疫情影响难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宜,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六是鼓励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采取视频或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要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场所清洁消毒和参会人员健康防护工作,营造卫生、安全、有序的会议环境。
四、会员业务
一是落实落细政策支持要求。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二是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疫情防控期间,会员如有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等业务咨询,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本所会员管理部沟通联系。三是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业务培训。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停会员业务现场培训,相关培训将通过网站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开展。四是鼓励会员引导投资者非现场交易。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会员通过多种方式,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请会员做好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的卫生防疫防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请及时向本所报告。五是支持会员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支持会员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支持会员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鼓励会员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六是支持会员采取措施确保各业务平稳运作。支持会员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办公营业场所卫生安全,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
五、基金业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业务培训及交流。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停ETF大讲坛等现场培训,并采用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与基金管理人开展产品开发等相关业务交流,为市场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二是支持基金流动性服务商有序开展业务。支持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积极实施流动性服务业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确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所申请豁免一段期间的流动性服务评级考核。
六、期权业务
一是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期权经营机构如有期权业务咨询及紧急报告事项,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本所衍生品业务部沟通联系。二是支持期权经营机构做好期权风险管理、做市商管理、报备业务安排。支持期权经营机构结合市场状况,做好期权业务资金调度安排、投资者期权保证金管理和交易风险提示工作。支持期权做市商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确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开展做市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所申请豁免一段期间内的做市义务。对于期权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首次提升至2000张以上的账户持仓限额报备和期权程序化交易账户报备两项业务,期权经营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通过本所期权业务专区办理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材料。三是鼓励期权经营机构做好非现场开户服务。对于满足非现场开户条件的投资者,鼓励期权经营机构通过见证、网上等方式为其开立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七、协议转让、协助执法和听证复核业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文件、《承诺函》等寄至本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本所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出具确认意见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已提交申请但尚未领取确认意见书的,参照前述方式办理后续业务。二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协助执法业务。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本所办理协助查询等执法业务的,原则上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本所收悉后可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予以核验,并通过机要途径或上述机关指定的方式反馈。三是听证复核会议调整安排。原定于近期举行的听证、复核会议,原则上延期举行;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前往本所参加听证等活动的,可提出延期申请;申请人于疫情防控期间提出听证、复核申请的,本所可视情况延期举行或采用视频、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听证、复核会;如需提交申请书等文件,申请人可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或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提交电子文件,效力与纸质文件等同。
八、投资者服务业务
一是畅通投资者诉求渠道。疫情防控期间,本所将暂时关闭投资者来访接待场所。投资者可通过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向本所咨询问题、反映诉求,本所将密切跟进投资者来电,细致解答投资者提问,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二是做好投资者教育服务。本所将积极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网络直播投资者教育讲座,为投资者持续提供优质在线投教服务。本所提醒投资者做好个人健康防护,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投资者教育基地将暂停服务。三是倡导理性投资。本所呼吁投资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查阅相关信息、参与证券交易,客观分析本次疫情影响,审慎开展证券投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深交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想市场所想、急市场所急、解市场所需,积极研究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引导市场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更坚定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积极的行动,与市场各方一道,众志成城,守望相助,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积极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业务咨询联系方式(工作日8:30-17: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2月1日
链接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00201_573923.html
11.20200201基金业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基金业协会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2月1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业务平稳运转,按照相关业务应急预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全力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各类业务正常办理
协会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https://ambers.amac.org.cn)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正常向机构提供各项服务。请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业务申请机构按照自身业务需要和工作进度,结合本机构所在地区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业务的线上申请和报送工作。
二、建立针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资管产品备案绿色通道
为鼓励更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更多的私募基金参与疫情阻击战,更好更快地投资到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针对参与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提供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绿色通道。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申请参与抗击疫情的医药卫生类私募基金新增产品备案时,除提交常规备案信息外,请在“相关附件上传”页面的“管理人(投顾)需要说明问题的文件”处上传业务支持文件,该文件请统一命名为“抗击疫情医药卫生类私募基金相关情况说明”。文件可以是立项报告、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尽调报告等。协会将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第一时间主动服务相关基金管理人,加急加快办理备案并对外公示。请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保持联系人电话畅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符合上述要求的私募资管产品,适用上述备案服务绿色通道。针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备案,协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三、适当延长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
为适应特殊时期私募基金行业募资现状,缓解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压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完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四、适当延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私募基金的各类信息报送更新时限
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运营的特殊情况,为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充足时间落实防控疫情要求,稳妥有序开展业务,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报送事宜调整如下: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2019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二是私募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更新报送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三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管理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信息披露备份月报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五、继续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改革相关工作安排
一是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试点将于2020年2月7日正式上线。二是首期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将于2020年2月7日正式上线,并通过AMBERS系统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一对一”推送。三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投资者定向披露功能将于2020年2月14日正式上线,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使用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留存的电子邮箱中获取的相关账号登陆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pfid.amac.org.cn)查询其投资的私募基金持续信息披露情况。
六、暂时调整私募基金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安排
为阻断疫情传播,减少人员聚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暂停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A座25层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现场咨询工作;按照协会私募基金咨询呼叫中心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私募基金业务咨询热线400-017-8200暂停提供服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在协会私募基金业务现场咨询、热线电话暂停期间,私募基金业务咨询邮箱(pf@amac.org.cn)和微信咨询(公众号“中国基金业协会”)照常提供服务。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链接
http://www.amac.org.cn/aboutassociation/gyxh_xhdt/xhdt_xhtz/202002/t20200201_6561.html
12.20200202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上证函〔20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中国证监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业务实施做出调整和衔接安排,优化自律监管与服务方式,提供专门服务通道和在线业务操作便利,降低重点地区市场机构运行成本,保障各项业务稳妥有序开展,保护广大投资者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一)疫情防控期间,本所仍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正常受理发行人通过本所科创板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申请。
(二)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三)项目审核期间,暂不接待预约现场沟通、现场咨询。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可通过本所审核业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或拨打相关电话联系审核人员,本所科创板审核机构将及时回复。
二、股票发行承销和上市服务
(一)为支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做好疫情防控及发行承销工作,本所就本次疫情防控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安排等事项设立专门服务通道,随时接受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沟通咨询。
(二)发行人和承销商按照前期已披露的发行承销公告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存在困难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对调整后的安排进行披露。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通过业务系统实行电子化报送,无需提交纸质文件。
(三)鼓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上证路演中心可提供网上路演远程端口接入服务。确有需要开展现场路演的,应严格遵守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安排一对多现场路演。
(四)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五)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本所与发行人的上市协议通过邮寄方式签署;支持发行人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在本所补办上市仪式。
(六)通过线上咨询、远程视频、在线培训等方式做好市场培育,积极提供便利化、专业化、针对性市场服务。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本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请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
(三)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本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
(四)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在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五)请各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按本所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依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六)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宣传和引导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本所暂免收取服务费用。
(七)支持上市公司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本所为上市公司提供路演服务,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证路演中心等互联网平台召开线上年度业绩说明会,介绍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信心。
(八)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将作为年度信息披露考核重要评价指标。
四、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服务
(一)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线上办理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通过本所业务系统、互联网、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债券发行申请等材料。原需现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可先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纸面材料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充提供。
(二)如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的,可按规定向本所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等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按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三)本所按照财政部、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省(区、市)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
(四)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五)如因受疫情影响,债券市场参与人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请、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及时与本所债券业务中心沟通联系。
五、优化调整现场业务办理方式
(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优先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申请材料中需指定用于业务办理反馈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本所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出具确认意见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
(二)司法、监察等有权机关(以下统称查询机构)依法要求本所协助查询的,优先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本所可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对查询机构经办人相关证件原件进行核验,并优先通过机要途径邮寄或查询机构指定的方式反馈协助查询结果。
(三)纪律处分听证、复核等视情况延期举行或采用视频、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当事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上市公司业务系统等途径向本所提交纪律处分听证、复核申请及相关材料。
六、市场参与主体管理与服务
(一)会员、基金管理人、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等要求,认真做好改进服务方式、维护业务稳定、引导理性投资等工作。
(二)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接受会员关于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等业务咨询。
(三)支持会员、基金管理人、期权经营机构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确保各项业务平稳运作。
(四)支持会员、期权经营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服务工作,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应当符合各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五)支持期权做市商、基金流动性服务提供商积极提供做市和流动性服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做市业务和流动性服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所申请豁免一段期间内的做市义务和流动性服务评级考核。
(六)本所对上市公司、会员、基金管理人、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的培训将通过网站视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相关产品开发及日常管理事务,原则上通过在线方式办理。
(七)支持会员、基金管理人、期权经营机构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通过网络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交易方式宣传,妥善处理投资者疑议。
(八)为服从疫情防控要求,保证广大投资者健康安全,本所将暂时关闭投资者来访接待场所。投资者可通过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向本所咨询问题、反映诉求。本所将密切跟进,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
本所呼吁广大投资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自身健康防护,鼓励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查阅相关信息、参与证券交易,理性看待本次疫情影响,审慎开展证券投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业务服务通道联系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链接
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00202_4991650.shtml
13.20200202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全国股转公司
【发文字号】股转系统公告[2020]88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和证监会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加强业务支持和服务保障,针对特殊时期市场主体实际需求作出相应安排,改进市场服务和一线监管方式,优化业务操作安排,落实落细防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流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促进新三板市场各项业务稳定运行,保障广大市场参与者健康安全,与市场各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助力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
现将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挂牌初费及年费
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增挂牌公司、新增优先股的挂牌初费及当年年费,免收湖北省存量挂牌公司的2020年年费。
二、挂牌审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
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上述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一是设置“专人对接、专项审查”机制。为保证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全国股转公司设置专用咨询电话,安排特定审查人员对接上述申报企业与中介机构,负责对前述企业的审查以及相关事项的咨询解答服务。二是设置“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机制,即在现有规则明确的各审查环节的期限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缩短申报文件、反馈回复文件的审查时限以及办理挂牌手续相关环节的等待时间,优先办理上述企业的相关业务,确保对上述企业做到“申报即受理、受理即审查、审结即挂牌”。
三、定向发行、并购重组
受疫情影响,股票定向发行及并购重组项目更新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或评估等难度较大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就涉及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做出妥善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定向发行函件有效期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挂牌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因受疫情影响,股票暂停转让6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或披露预案后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审计并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在停牌后10个交易日无法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材料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报送。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上述挂牌公司的股票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一是设置“专用通道,专人对接”机制,对上述地区和领域企业设置专用咨询电话,专人接听和解答咨询问题,加强对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的指导,协助其规范履行发行、并购重组程序及信息披露工作,全力保障相关挂牌公司融资。二是设置“即报即审、专人审查”机制。自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披露后,即指定审查人员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优先办理上述企业的相关业务,审完即发。三是探索投融资专项对接服务,针对湖北地区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通过投融通平台联合商业银行提供线上信用贷专项产品,开展线上展示和融资专场服务,帮助挂牌公司对接投资人。
四、信息披露
一是实施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专岗服务。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咨询,全国股转公司对应专岗人员将及时做好解答,支持挂牌公司做好疫情防控与驰援抗疫情况信息披露工作。二是支持挂牌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挂牌公司可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根据所处地区疫情严重程度以及当地政府管制措施,充分协商2019年年报延后开展审计工作的计划,优化调整审计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将为挂牌公司调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提供便利,并通过年报在线培训等形式指导挂牌公司尽快推进年报披露工作。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在主办券商的协助下披露风险提示公告,视情况披露业绩快报,全国股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三是指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的重大信息,关注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况。如因受疫情影响,挂牌公司无法及时披露临时公告的,需主动告知主办券商,同时做好停牌业务办理,主办券商应及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
五、公司治理
一是允许挂牌公司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因春节假期调整、疫情防控的原因,挂牌公司不能根据已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按时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告。挂牌公司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且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多于7个交易日的,可以取消在原定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并重新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新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可以另定股权登记日。二是鼓励挂牌公司灵活安排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鼓励挂牌公司在符合业务规则和章程规定的基础上,灵活安排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会;鼓励股东通过非现场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疫情防控期间,挂牌公司召开现场会议的,应当做好组织保障工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三是延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备时间。《关于做好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挂牌公司于2月7日前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备工作,现将上述信息报备工作延长至2月16日前完成。挂牌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报备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六、分层安排
鼓励拟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通过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相关准备工作。挂牌公司在开展进入创新层的准备工作过程中,因假期延长等原因,遇有实际困难的,主办券商应积极协助处理,并可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反映,我司将积极研究协助解决。我司将根据国家防疫工作部署和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准备情况,统筹今年分层调整的具体安排,请市场主体关注后续通知。
七、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针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挂牌公司拟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全国股转公司开通咨询绿色通道,为上述地区和领域企业设置专用咨询电话,由专人接听和解答咨询问题,专人对接上述申报企业与中介机构,对其在尽职调查、申报过程中的特殊疑难问题进行专项研究、专门答复,帮助企业尽快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八、股票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一是延长业务办理时限。2019年7月24日后签署的转让协议,投资者因疫情延误申请办理的,不受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限制。对于2019年11月24日后出具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投资者尚未办理过户的,不受确认函有效期的限制。二是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原则上应通过邮寄申请材料等非现场方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全国股转公司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申请人已提交申请但尚未领取确认函的,参照前述方式办理后续业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办理专用邮箱:jiaoyi@neeq.com.cn。
九、业务受理与市场服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各类受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业务受理,原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的优先股发行、撤销终止挂牌、主办券商业务备案、退市公司挂牌等各类申请备案文件,调整为以PDF格式发送至info@neeq.com.cn并留下联系方式;各类复核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电子文件效力与纸质文件等同,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申请材料以PDF格式发送至fuhe@neeq.com.cn并留下联系方式;原通过BPM系统提交的各类文件仍通过BPM系统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将及时办理、反馈各类申请。二是持续做好市场培育,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挂牌企业做好市场推广与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将暂停业务现场培训及挂牌仪式,通过官网发布培训视频等课件以及董秘资格考试题库,供市场主体以非现场方式开展学习。同步向主办券商、地方政府定向推送视频、文字等培训材料,引导挂牌公司及时进行线上学习。同时,畅通业务咨询通道,市场主体可通过400服务热线、业务咨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沟通联系。全国股转公司将定期收集、整理市场主体的各类问题,及时通过官网、官微等渠道对热点问题进行回应。三是畅通投资者诉求渠道。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将暂时关闭投资者来访接待场所。投资者可通过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咨询问题、反映诉求,全国股转公司将密切跟进投资者来电,细致解答投资者提问,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四是做好投资者教育服务。全国股转公司将积极利用网站、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为投资者持续提供优质在线投教服务。全国股转公司提醒投资者做好个人健康防护,疫情防控期间,投资者教育基地将暂停服务。五是倡导理性投资。全国股转公司呼吁投资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查阅相关信息、参与证券交易,客观分析本次疫情影响,审慎开展证券投资。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将加强市场监察,切实维护交易秩序,对利用疫情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依法从重从严打击。
十、主办券商工作
一是督促主办券商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协助挂牌公司做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日常业务办理等工作,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二是鼓励主办券商进一步完善与挂牌公司的日常联系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主办券商通过电话、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培训,及时了解挂牌公司情况,发生因触发相关规则规定的现场检查、现场培训等情形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申请延期开展相关现场工作。三是支持主办券商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服务工作,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权限开通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开通权限、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开通权限、交易服务的,应当符合各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四是对于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做市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一段期间内的做市义务。五是支持主办券商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确保各项业务平稳运作。六是疫情防控期间,主办券商业务备案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原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在以邮件形式发送且受理后,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
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工作要求,想市场所想、急市场所急、解市场所需,持续跟踪了解市场需求,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切实维护好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引导市场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市场各方一道,风雨同舟,守望相助,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积极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日
链接
http://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07426.html
14.20200202全国股转公司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调整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全国股转公司
【发文字号】股转系统办发[2020]19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决定调整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24日后签署的转让协议,投资者因疫情延误申请办理的,不受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限制。
二、对于2019年11月24日后出具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投资者尚未办理过户的,不受确认函有效期的限制。
三、市场主体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原则上通过电子邮件预审、邮寄申请材料原件等非现场方式分别向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需指定用于业务办理反馈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并签署非现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相关书面承诺(见附件)。
全国股转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全国股转公司交易运行部,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63889700。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申请受理邮箱:jiaoyi@neeq.com.cn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投资广场B座23层,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50939555。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申请受理邮箱:jflin@chinaclear.com.cn
四、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取消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所需股份查询信息单;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表、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可由转让双方分别填写并签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有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机构的,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涉及出让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同意转让的声明无需公证;未触发全面要约收购的,暂免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说明;涉及董监高出让股份的,暂免由挂牌公司董事会出具说明。
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采用恰当方式进一步核实申请人身份和意思表示。
五、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收到申请人寄送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材料后,按照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补正。
六、材料齐备并符合业务规定的,全国股转公司于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收费通知及付款信息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将经手费汇入收费通知指定的账户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付款信息及发票开具信息(如需)。全国股转公司确认款项到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电子版,并邮寄交易经手费发票等文件。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原件将直接转交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七、申请人收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后,通过邮件方式发送至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并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材料齐备并符合业务规定的,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于材料齐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费通知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将过户税费汇入收费通知指定的账户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付款信息及发票开具信息(如需)。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确认款项到账后,办理股份过户业务,邮寄过户确认书及过户费发票等文件。
八、已受理的在审业务,后续流程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非现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承诺书(出让方适用)
2.非现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承诺书(受让方适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0年2月2日
链接
http://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07428.html
15.20200202全国股转公司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调整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结算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日
全国股转系统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决定调整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24日后签署的转让协议,投资者因疫情延误申请办理的,不受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限制。
二、对于2019年11月24日后出具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投资者尚未办理过户的,不受确认函有效期的限制。
三、市场主体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原则上通过电子邮件预审、邮寄申请材料原件等非现场方式分别向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需指定用于业务办理反馈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并签署非现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相关书面承诺(见附件)。
全国股转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全国股转公司交易运行部,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63889700。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申请受理电子邮箱:jiaoyi@neeq.com.cn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23层,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50939555。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申请受理电子邮箱:jflin@chinaclear.com.cn
四、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取消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所需股份查询信息单;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表、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可由转让双方分别填写并签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有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机构的,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涉及出让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同意转让的声明无需公证;未触发全面要约收购的,暂免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说明;涉及董监高出让股份的,暂免由挂牌公司董事会出具说明。
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采用恰当方式进一步核实申请人身份和意思表示。
五、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收到申请人寄送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材料后,按照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补正。
六、材料齐备并符合业务规定的,全国股转公司于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收费通知及付款信息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将经手费汇入收费通知指定的账户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付款信息及发票开具信息(如需)。全国股转公司确认款项到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电子版,并邮寄交易经手费发票等文件。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原件将直接转交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七、申请人收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并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材料齐备并符合业务规定的,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于材料齐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费通知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将过户税费汇入收费通知指定的账户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付款信息及发票开具信息(如需)。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确认款项到账后,办理股份过户业务,邮寄过户确认书及过户费发票等文件。
八、已受理的在审业务,后续流程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非现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承诺书(出让方适用).docx
附件2:非现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承诺书(受让方适用).docx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链接
http://www.chinaclear.cn/zdjs/bjsjjsfgs/202002/09f59b7724c8432e88163f70e0a64e36.shtml
16.20200202中国结算公司《关于临时调整账户类、登记存管类及协助执法类服务业务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结算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和证监会有关工作要求,为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同时保证本公司对市场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在疫情防控期间,本公司对账户类、登记存管类及协助执法类服务业务安排做以下临时调整:
一、相关市场参与人应首先选择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www.chinaclear.cn)、微信营业厅(微信号:csdc_service)、中国结算APP三种在线渠道办理业务。在本公司在线渠道注册认证后,投资者可办理证券查询、证券持有凭证出具、网络投票、新三板质押等业务。
二、除本公司在线渠道外,市场参与人可就近到券商营业部通过券商代理渠道办理业务。券商代理渠道除可办理证券质押、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业务资料提交等本公司现行规则规定的业务外,疫情防控期间,券商还可代为办理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等其他业务。具体范围和办理方式参见我公司和代理券商的业务指南。
三、对前往本公司营业大厅柜台办理业务的市场参与人,本公司提供材料预审服务。市场参与人通过本公司在线渠道在线预约成功后,通过电子邮件(邮件请按“预约日期+预约编号+业务类型”命名)将申请材料发送至本公司指定邮箱提交预审。预审通过后,市场参与人可前往本公司营业厅提交纸质材料、获取纸质结果。建议参与人尽量使用在线预约、预审服务,以缩短在柜台的等待时间。
四、市场参与人可通过中国结算7*24在线客服、4008058058客服热线以及后附联系方式咨询了解相关业务情况。
五、本公司建议市场参与人尽量通过电话、邮件、各类在线渠道咨询、办理业务。前往本公司及券商营业柜台办理业务的,请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联系方式:
上海分公司
电话:021-38874800*8179,021-68870562
邮箱:tzzywb_sh@chinaclear.com.cn
深圳分公司
电话:0755-21899127,0755-21899129
邮箱:sdzyfw@chinaclear.com.cn
北京分公司
电话:010-50939555,010-50939332
邮箱:jflin@chinaclear.com.cn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日
链接
http://www.chinaclear.cn/zdjs/gszb/202002/a6414a9c2bbb40a68d68a7605b46e64e.shtml
17.20200203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发文字号】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3日
各发行人、各保荐人、各证券服务机构: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本着便利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近期发行监管工作作出相关安排,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对于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表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审查时限等与发行审核相关的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均暂缓计算。
二、防控疫情期间,为便利相关主体,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具体事项请与我部相关经办人员联系(可通过电话01088061216、 01088061199获取经办人员联系方式)。我部也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
三、防控疫情期间,相关主体如有问题需要沟通的,发行部工作人员将高效及时以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为相关主体服务,并及时查阅及时回复相关主体的信息。
四、发行人在准备相关文件、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对于发行监管具体工作中,有利于疫情防控的意见建议,请及时通过邮箱geyh@csrc.gov.cn或者传真01088061252、01088061644向我们反映。我们将及时认真研究,本着便利相关主体的原则,尽最大努力提供支持与服务。
五、我们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优化完善,并及时公告。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2020年2月3日
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jgb/gzdt/rcjgxx/202002/t20200203_370479.html